公司进入清算程序,为何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
发布时间:2024-03-19 09:56:57  来源:盈科律师一日一法  作者:刘四国  点击:1152次

公司进入清算程序,为何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

作者/刘四国律师

【案情简介】

2019年1月4日,福建某漆业有限公司因公司经营资金周转需要,向廖某生借款200万元人民币。双方约定借款利息按照月利率2%计付,借款期限为三年。庄某忠,作为福建某漆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自愿为该借款向廖某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期限同样为三年。

在借款期内,福建某漆业有限公司支付了截至2021年7月3日的利息。然而,之后的利息未再支付,且在借款期满后,公司也未履行还款义务。福建某漆业有限公司成立清算组进行破产清算。由于福建某漆业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偿还本金和利息,廖某生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公司还本付息。

一审法院的判决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判决福建某漆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廖某生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其利息(该利息自2021年7月4日起按照年利率15.4%计付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庄某忠对福建某漆业有限公司所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审法院裁定驳回福建某漆业有限公司的上诉。

福建某漆业有限公司以原判程序违法等为由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

福建某漆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廖某生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其利息(该利息自2021年7月4日起按照年利率15.4%计付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庄某忠对福建某漆业有限公司所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审裁定:

驳回上诉人福建某漆业有限公司的上诉。

再审判决: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闽01民再76号民事裁定,撤销了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22)闽0103民初2887号民事判决,并驳回了廖某生的起诉。

【律师解读】  

1、为什么再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驳回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二条的规定,公司清算时,债权人对清算组核定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清算组重新核定。如果清算组不予重新核定,或者债权人对重新核定的债权仍有异议,债权人可以以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在本案中,廖某生已经向福建某漆业有限公司清算组申报了债权,但在清算组未对其债权进行核定前,他就提起了诉讼。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廖某生在此时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定程序,法院应予驳回起诉。

2、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债权人在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后,是否仍有权以该债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规定:“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该规定是对《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关于清算组对债权人清算通知和公告的局限性的补充规定,最大程度上对已知债权人和未知债权人的权益作出保护规定。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如清算组对其债权进行核定确认,则该债权无需导入诉讼程序。

3、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债权人应该向哪个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3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就强制清算公司的权利义务产生争议的,应当向受理强制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清算中公司参加诉讼活动。受理强制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审理法院。”该纪要确定了向受理强制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基本原则,并对相关管辖权问题作出指引。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规定关于管辖权的安排,仍应以《司法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的债权申报为前提,不能理解为排除债权申报前置程序的安排。因此在实践中,发现债权人利用信息差等规避上述管辖权的情况,受理法院应决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4、裁定驳回起诉和判决驳回起诉有何不同?

本案在再审阶段,再审法院是裁定驳回起诉而不是判决驳回起诉。为何用裁定驳回起诉,而不是用判决驳回起诉?

裁定驳回起诉通常发生在案件的初期阶段,即在案件的实体问题尚未审理或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原告的起诉存在程序上的瑕疵或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这些情况可能包括但不限于: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被告主体不适格;诉讼请求不明确或不具体;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原告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用。

判决驳回起诉则是在案件经过完整的审理过程后,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作出的最终裁决。这通常意味着法院已经对案件的所有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了全面的审查,并得出结论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支持。可能的原因包括:原告未能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原告和被告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争议。

与裁定驳回起诉不同,判决驳回起诉是对案件实体问题的最终裁决,具有确定性。一旦判决生效,除非通过上诉或再审程序,否则原告无法再次就同一诉讼请求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本案中,廖某生已经向福建某漆业有限公司清算组申报了债权,但在清算组未对其债权进行核定前,他就提起了诉讼。如果再审判决驳回起诉,意味着本案已经对所有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了全面的审理,廖某生不能再就债权申报问题以福建某漆业有限公司清算组为被告提起诉讼。而裁定驳回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3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就强制清算公司的权利义务产生争议的,应当向受理强制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清算中公司参加诉讼活动。廖某生可以就债权申报问题再受理强制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以福建某漆业有限公司清算组为被告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