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健委拟规定:禁用来源不明器官实施人体器官移植
发布时间:2020-07-02 11:38:00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王雪梅  点击:249次

国家卫健委拟规定:禁用来源不明器官实施人体器官移植

资料图:医务人员人员转运捐赠的人体器官。 叶俊华

  中新网7月2日电 据国家卫健委网站消息,国家卫健委7月1起就《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相比原《条例》,修订草案增加了国家鼓励公民逝世后捐献人体器官的表述,加大违规行为打击力度。

  自2016年起,国家卫健委联合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对《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深入的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委内各司局及有关学协会、相关医疗机构和专家意见。多次召开有关部门和专家参加的修订研讨会,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达成多方共识,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经委主任会讨论通过,进一步修订完善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条例(修订草案)》完善人体器官捐献体系。一是在《条例》修订中增加国家鼓励公民逝世后捐献人体器官的表述。二是进一步明确细化红十字会开展器官捐献有关工作的职责,为各级红十字会更好地开展人体器官捐献工作提供法律依据。三是对器官捐献组织体系予以明确。

  《条例(修订草案)》增加人体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有关规定。原《条例》中缺少人体器官获取有关规定,在分配管理方面也仅有原则性表述。《条例(修订草案)》明确,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患者的排序,应当符合医疗需要,遵循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国家制定人体器官分配政策,建立人体器官分配系统。人体器官获取组织应当使用人体器官分配系统分配公民逝世后捐献器官,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执行该系统分配结果,不得擅自变更人体器官接受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禁止使用未经该系统分配的公民逝世后器官或来源不明器官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手术。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订。

  《条例(修订草案)》加强人体器官移植管理。一是加强医疗机构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执业资格认定审批管理,明确国家卫健委审批权限。二是建立人体器官移植病例登记报告制度,对移植医院进行定期评估。三是加强活体器官移植管理。四是加强器官移植收费管理,明确器官获取与移植收费定价测算项目和依据。

  《条例(修订草案)》加大违规行为打击力度。一是加大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违规开展器官移植工作的行政处罚力度。二是加大对无资质擅自开展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的打击力度。三是对器官获取与分配中的违规情形及对应的处罚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