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7月将生效
发布时间:2024-04-09 20:39:25  来源:科技日报  作者:admin  点击:1816次

“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30周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也将于7月1日起正式生效。但是,消费环境建设永无止境,消费者权益保护永远在路上。”4月9日,在国新办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柳军说。

柳军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1994年实施以来,深刻影响了市场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2013年第二次修订以来,随着我国新型消费的蓬勃发展,一些新问题不可避免地相伴而生,同时传统消费也有一些老大难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为了增强消法的可操作性,有效回应社会关切,市场监管总局配合司法部起草出台了《条例》。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部配套行政法规,《条例》起到承上启下、辐射带动的作用,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发展历程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当前,直播带货越来越火,但同时虚假营销的行为也在不断发生。对此,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局长况旭回应道,近五年,直播电商市场规模增长10.5倍,同时,投诉举报的增幅高达47.1倍,明显高于传统电商,说明发展和规范还不平衡。《条例》对网络消费作了五个方面的规定,这些对直播带货同样适用。在此基础上,针对直播的特性和突出问题,《条例》还作出了多方面的规范。

比如,在强化信息披露方面,《条例》规定经营者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服务的,应当在其首页、视频画面、语音、商品目录等处以显著方式标明或者说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由其他经营者实际提供商品服务的,还应当向消费者提供该经营者的名称、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直播带货必须说清楚“谁在带货”“带谁的货”,这也是营销的前提和底线。

同时,“大数据杀熟”、自动续费、退款难等问题受到了广泛关注。柳军表示,截至去年底,我国网购用户超过了9亿人,在线旅行预订用户超过5亿人,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27.6%,相关诉求也快速增长,去年全国网络消费诉求占全部诉求的56%,超过一半,成为影响消费者获得感的重要因素。

《条例》针对网络消费存在的问题,为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作出了一系列新的规定。

首先,禁止“刷单炒信”。一些经营者“批量点赞”“虚假种草”“虚构测评”“好评返现”“删除差评”等行为,损害了公平竞争和公平交易。《条例》规定,经营者不得虚构交易信息、经营数据,不得篡改、伪造、隐匿用户评价等,防止欺骗、误导消费者。

其次,禁止“强制搭售”。一些经营者扫码支付强制注册、在线订票捆绑代金券等行为,侵犯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条例》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经营者通过搭配、组合等方式提供商品服务的,应当以显著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

此外,要保障“无理由退货”。七日无理由退货已经成了网购的标配,但是仍然有一些商家以各种理由推托。《条例》规定,经营者不得限缩法定的无理由退货范围;对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应当以显著的方式进行标注,提示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得作消费者默认同意的选项。同时,未经消费者确认,不得拒绝无理由退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