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实施 首份“成绩单”即将公布
发布时间:2022-02-25 11:34:5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admin  点击:9588次

记者从生态环境部获悉,《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近期正式实施,按照《办法》要求,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15日前披露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环境信息,这也意味着今年首份“成绩单”即将公布。

  防范低碳企业“漂绿” 消除社会监督失焦

  2月23日,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副院长严刚表示,依法开展环境信息披露是企业的社会责任,是消除信息不对称导致市场失灵和社会监督失焦的重要基础,也是国际上落实企业环境责任的通行做法。

  但实践中,一些企业在碳信息披露方面,承诺大于行动的“漂绿”行为时有发生,比如有的企业在减碳中空喊口号而没有实质性的碳减排措施,或者减排承诺的目标与实际减排量严重不符等。

  严刚指出,当企业环境行为可能对社会、公众及投资者产生重大影响或引发市场风险时,要求及时披露相关重要环境信息,可以进一步保障公众知情权,防范环境风险和市场风险。

  党的十九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将健全企业依法信息披露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改革任务。2020年12月,中央深改委审议通过了《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着眼于便于社会公众获取相关信息,形成了总体框架和改革思路。2021年12月,生态环境部印发实施《办法》《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准则》等配套文件,进一步细化了各方责任、工作程序、工作机制、违规罚则、技术标准等制度体系,对企业碳排放信息公开形成了制度压力。

  据了解,已于今年2月8日正式实施的《办法》明确了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内容。对于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要求重点排污单位披露企业环境管理信息、污染物产生、治理与排放信息、碳排放信息等八类信息;要求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在披露八类信息的基础上,披露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原因、实施情况、评估与验收结果等信息;要求符合规定情形的上市公司、发债企业在披露八类信息的基础上,披露融资所投项目的应对气候变化、生态环境保护等信息。对于生态环境行政许可变更、行政处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市场关注度高、时效性强的信息,要求企业以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形式及时披露。

  同时,《办法》对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建设、信息共享和报送、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等进行了规定,明确了违规情形及相应罚则,同时将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情况作为评价企业信用的重要内容。

  持续深化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

  面向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要求,需要在企业披露、部门监管、公众监督等方面进行整体设计和系统部署,推动建立一个企业自律、管理有效、监督严格、支撑有力的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

  据了解,生态环境部在健全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体系的同时,还开展了披露重点、强化部门协同等工作。

  在明确披露重点方面,严刚表示生态环境部聚焦重点企业和重要环境信息精准发力。依法依规将污染物排放量大、环境风险高、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社会关注度高、与公民利益密切相关的企业确定为环境信息披露主体,全面反映企业遵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环境治理的情况。当企业环境行为可能对社会、公众及投资者产生重大影响或引发市场风险时,要求及时披露相关重要环境信息,进一步保障公众知情权,防范环境风险和市场风险。

  “信息披露的最终目的是促进信息使用,更好地服务环境管理。”严刚说,在强化部门协同方面,环境信息披露改革明确了十余个相关部门管理职责,建立了信息共享机制,形成管理合力。同时,应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完善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公布企业披露内容,为企业减负的同时,便于社会公众获取信息。

  严刚透露,下一步,将加大宣传、解读与培训力度,指导地方和企业做好信息披露,加强部委间协调联动,开展跟踪评估工作,持续深化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中国经济网 记者杨秀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