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2日讯(记者 杨秀峰)入河入海排污口一头连着江河湖海,一头连着生产生活,是打通水里和岸上的关键环节。今年1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从总体要求、排查溯源、分类整治、监督管理、支撑保障五个方面明确了加强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要求。
今日,生态环境部副部长邱启文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表示,《实施意见》围绕现存排污口“怎么治”、新设排污口“怎么审”、日常“怎么管”等问题对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进行了系统部署,这是中央出台的第一个关于排污口监督管理的顶层设计文件,有许多创新举措。
一是拓展管控范围。过去排污口监督管理范围仅限制在工业排污口和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在这个基础上,《实施意见》进一步拓展了管理范围,增加了大中型灌区排口,规模以下水产养殖排污口等类型,基本涵盖所有常见排污口,实现了全覆盖。
二是压实管理责任。排污口“找不着主”是长期困扰基层一线管理工作的突出问题,导致部分管理规定难以落实。《实施意见》要求逐个排污口明确责任主体,对于难以确定的,由属地市县级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或由其指定责任主体,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
三是分批分类推进整治。违法违规设置排污口、生活污水直排、借道排污等问题,是人民群众关心的痛点、难点问题,《实施意见》提出了“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的要求,各地结合实际细化排污口的类型,制定实施整治的方案,以截污治污为重点开展整治。
四是简政放权优化服务。《实施意见》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简化审批流程,建设信息平台,实行网上审批,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
邱启文表示,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实施意见》,推动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长效监督管理机制,不断提升排污口监督管理能力和水平,持续推进流域海域水环境质量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