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生态环境破坏者变成建设者
发布时间:2023-09-14 12:23:42  来源:法治日报  作者:admin  点击:4043次

  禁止养蚝有损蚝农利益,过度养殖则危及生态环境,如何实现湿地保护与当地特色水产品发展的有机统一?河砂盗采行为猖獗,“价值替代法”的治理手段发挥了怎样的作用?海洋非法捕捞者,如何从生态环境的破坏者变成建设者的……

  这些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难题,广东检察机关通过积极探索给出了圆满的解答。

  《法治日报》记者采访了解到,近年来,广东检察机关持续加大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益诉讼办案力度,致力于建立健全跨区域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推动加强跨区域海洋、河流、湖泊、森林等生态资源的综合治理和保护,通过高质量公益诉讼助力“绿美广东”生态建设。

  生态保护经济发展统筹兼顾

  今年2月,阳江市寿长河红树林湿地公园正式授牌成为广东省首个“国字号”河流型湿地公园,并建成国家AAA级旅游景区。该湿地公园的蜕变,离不开检察机关的努力和付出。

  在寿长河养殖寿长蚝多年的蚝农阿杰,常在日落时分到蚝排打理生意,对他来说,这样有规律的经营来之不易。“此前,寿长河的河道乱象丛生。大家都想要养蚝的好地段,挤到一块去争抢地盘,导致河面连小船都过不了。”阿杰说。

  2020年12月,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发现寿长河蚝排非法养殖严重挤占了原有的河道空间,对河道通航和生态环境都造成了不良影响。“从远处看,湿地的景色很美丽。但是近处一看,河道中间全是密密麻麻的蚝排。”阳东区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穆莉萍说。

  据介绍,历经3个多月的查阅调取资料,多地实地勘查、收集证据材料,阳东区检察院立案办理检察公益诉讼案件。“检察院的人来了,我们很担心,要是不能养蚝,生活将难以为继。”阿杰说。

  “完全不让养,也不是很现实,但是过度养殖的话,会破坏到整个红树林、整个河道的生态。”穆莉萍介绍,2021年初,阳东区检察院先后向5个职能单位发出检察建议书,监督其联合开展整治工作,护航生态环境、交通安全和蚝农利益。

  为兼顾湿地保护现实情况和当地特色经济可持续发展,阳东区检察院从保护“阳东寿长蚝”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标识、防止过度养殖影响产品质量的角度出发,推动相关部门在寿长河道规划合理利用区,科学管控养蚝规模与密度,并多次到现场对红树林湿地保护情况进行“回头看”,持续动态跟进监督,逐步推动将蚝排迁移至生态红线外的可养殖区,做到在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的同时,推进农业经济健康发展。

  以恢复性司法理念保护环境

  “这次海上投放种苗,对茂名海洋生态修复、渔业资源增殖有积极的意义。”茂名市电白区农业农村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在滨海新区博贺渔港开展的公益诉讼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中,1652.65万尾鱼虾苗被投放入海。购买鱼虾苗的资金,来源于电白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的生态损害赔偿金,共计143.8万余元。

  据介绍,2020年9月,林某通、汤某木、林某桂等人在没有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情况下,分别驾驶渔船从北海港驶到海陵岛西南方向30海里附近海域,通过投放铁耙进行拖螺作业。后在茂名博贺新港准备卸货时被茂名海警局依法查获,当场查获花甲螺苗共计35760公斤,价值26.82万元。经鉴定,3艘渔船作业海域属于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3艘渔船使用的渔具为“拖曳齿耙耙刺”,该作业方式对海底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

  2020年12月,电白区检察院将该案作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立案审查,并依法履行诉前公告程序。随后该院委托鉴定机构对生态环境资源的损害情况进行评估,认定林某通等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造成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赔偿金额合计为143.8万余元,评估费共9000元。

  2021年2月4日,电白区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公开听证,林某通等三人于2月8日缴付生态损害赔偿金及评估费用共计144.7万余元,并赔礼道歉。随后,电白区检察院依法对林某通等三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终结审查,经与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磋商论证并结合专家意见,决定开展公益诉讼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

  电白区检察院检察长容慧辉表示,这次活动是相关职能部门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具体行动,也是检察机关能动履职,推进公益诉讼恢复性司法的有益探索,切实让海洋生态破坏者变成修复者、建设者。

  用价值替代法破解办案难点

  8月中旬,云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来到郁南县西江流域开展“回头看”时,欣喜地发现,江面水波碧绿,沿岸非法采砂遗留的坑洼已经被绿植覆盖。

  郁南县西接广西梧州,是西江进入广东境内的首个节点,其生态环境保护的质量,对广东珠江流域而言也具有重大影响。近几年来,非法采砂违法成本低、利润高,导致郁南县盗采河砂现象十分严重。郁南县人民检察院仅仅在西江沿线和南江部分江段就发现采砂点10多个,这些采砂点满目疮痍,有的岸堤坍塌,有的堵塞河道,有的粗砂乱堆乱放,有的原本是良田却变成白茫茫一片,寸草不生。

  2018年4月,郁南县检察院立案办理一起重大非法盗取河砂案。经审查,谭某记、柳某开、林某枝、陈某珏等四人在没有获得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在郁南县南江河段非法偷采河砂20736.5立方米,价值250多万元。检察机关依法追究了谭某记等人的刑事责任。但如何确定生态环境修复数额,却没有先例可借鉴,案件曾经一度陷入停滞状态。

  通过不同领域专业知识的结合与碰撞,郁南县检察院办案组和专家们共同研究选取了“价值替代法”来确定生态环境修复数额。价值替代法,概括而言就是依法建立一种更具可操作性的非法盗采河砂生态环境评价模型,使追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具体化,全面突破办案阻碍的一种价值评价办法。这使得案件中最大的难点——生态环境损害定性与赔偿数额量化问题,得到了解决。

  谭某记等四人非法盗取河砂公益诉讼案件,是广东第一起非法盗取河砂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案件,追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达1300多万元。2020年4月,该案第一笔执行款正式划入公益诉讼专户。至此,“价值替代法”评估方式得到司法实践验证,成为可推广、可复制的一种模式。

  跨省联动协作共护生态安全

  近日,广东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和湖南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签订《关于建立长江流域湘江源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益诉讼协作机制的实施意见》,推进检察公益诉讼地域协作,全面加强长江流域湘江源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力度。

  根据协作机制实施意见,两地检察机关将围绕长江流域湘江源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分析总结各地办理的破坏长江流域湘江源生态环境资源案件基本规律、发案原因,共商流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对策,建立重大个案协作联动机制、协同调查取证机制和常态化联络机制,推进线索移送、案件会商、多元联动,实现跨区域破坏生态环境资源案件联动协同高效办理。

  “近年来,广东检察机关重点办理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公益问题最突出的水污染、固体废物污染、尾矿污染、野生动物资源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破坏等案件,进一步着力推动解决人民群众关注关切的环境公益损害问题。”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介绍。

  2月23日,广东、福建、江西、湖南四省检察机关联合签署《粤闽赣毗邻区域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省际协作机制》和《北江中上游流域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省际协作机制》;继两年前共同签署《东江流域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协作备忘录》后,今年6月,广东省五地(深圳、河源、惠州、汕尾、东莞)检察院再次汇聚一堂,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同签署《东江流域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协作实施细则(试行)》……

  跨行政区划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护航下的大美南粤画卷,正徐徐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