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近日印发,旨在进一步加强全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
《意见》明确了有限人为活动类型,并通过明确有限人为活动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办理程序、加强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有限人为活动管理,进一步强化有限人为活动管控。提出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的“十种”情形。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有限人为活动,应避免对生态功能造成破坏。
《意见》还明确了生态保护红线调整程序。生态保护红线一经划定,未经批准,严禁擅自调整。因自然保护地边界发生调整、已依法设立的油气探矿权拟转采矿权、国土空间规划实施“五年一评估”以及其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调整的,按程序办理;及时更新生态保护红线数据,生态保护红线按规定作出调整的,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按程序申请更新全国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数据后,作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执法督察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