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出台《海水养殖尾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发布时间:2023-11-27 04:40:19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admin  点击:4819次

  为规范海水养殖尾水排放,推动全省海水养殖产业绿色可持续发展,日前,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海水养殖尾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这一强制性地方标准由河北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牵头起草编制,根据海水养殖尾水污染物特征及近岸海域环境质量改善需求,综合确定选取pH值、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总氮、总磷五项控制指标,填补海水养殖尾水排放监管空白。

  随着河北省海水养殖业持续、快速发展,养殖过程中残饵和化学物质累积效应日益凸显。河北省海水养殖主要分布在秦皇岛、唐山、沧州市的沿海县(区、市),尾水排放对近岸海域生态环境产生直接影响。

  为规范养殖尾水排放行为,削减氮磷等营养物质排放量,保障近岸海域水环境质量持续向好,针对不同受纳海域水质类别和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合理设置排放等级和排放限值水平。

  在排放分级方面,根据养殖尾水受纳海域执行的水质类别确定排放等级,排入或经地表水体排入执行第一、二类水质标准的海域,执行一级标准;排入或经地表水体排入执行第三、四类水质标准的海域,执行二级标准。在排放限值方面,基于河北省不同海水养殖模式尾水水质现状、冀津协同发展要求科学确定排放控制项目及限值,一级标准悬浮物40毫克/升,化学需氧量10毫克/升,总氮5毫克/升,总磷0.5毫克/升;二级标准悬浮物100毫克/升,化学需氧量20毫克/升,总氮8毫克/升,总磷1.0毫克/升。

  在标准实施时间上,新(改、扩)建海水养殖单位(户)和尾水处理设施的排放限值自2024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现有海水养殖单位(户)和尾水处理设施的排放限值自2024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