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生态环境部相继发布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和《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 造林碳汇》等4个方法学,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其中,有关额外性的问题成为大家聚焦的关键问题。
额外性是减排机制存在的基石,但其内涵、论证逻辑等又较为复杂。为此,记者采访了清华大学核能与新能源技术研究院研究员、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原主席段茂盛,详细深入地对相关问题进行阐释,以更好地服务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市场的良性发展。
额外性是所有温室气体减排机制的核心概念和要求
中国环境报:什么是项目的额外性?
段茂盛:所谓额外性,通俗地讲,指的是一个具有碳减排效益的项目,如果作为常规的商业项目实施,因面临财务指标差、缺乏资金、新技术性能不确定性大等困难,无法顺利实施,而开发为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所获得的直接或者间接的激励,有助于项目克服这些困难,从而可以顺利实施并实现相应的减排效益。
额外性是所有温室气体减排机制下的一个核心概念和要求,是这些机制存在的一个基石,包括联合国管理的《京都议定书》建立的清洁发展机制和《巴黎协定》建立的第6.4条机制、相关国家/区域管理的机制如日本的联合信用机制、相关非政府机构运行的机制如黄金标准等,都有着明确和类似的关于减排项目的额外性要求。
在温室气体减排机制下,管理机构会根据项目实现的减排量来给项目签发相应的减排指标,而这些减排指标可以被购买者用于抵销自身排放并据此宣传自己完成了特定的碳减排目标任务。
不具有额外性的项目如果申请为减排项目,会导致买卖双方所在地总的碳排放量增加,危害总体减排努力的完整性。
中国环境报:额外性为什么重要?
段茂盛:假设减排机制下不设立额外性的要求,则意味着那些自身就具有吸引力,从而不需要减排机制提供的激励也会实施的减排项目,比如,商业上完全可行、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常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也可以获得相应的减排指标。有没有减排机制所提供的激励,这些项目都会实施。因此,这些项目的实施带来的所谓减排量是无论如何都会发生的。这些项目所在地的排放并没有因为这些项目申请为减排项目而减少。
但是,如果这些项目申请为减排项目,其产生的减排指标便可以被用于抵销购买者的排放。这可能导致两种情况的出现,一是如果购买者将这些减排指标用于履行强制减排义务,就会导致其实际没有减排,但表面看已经履行了减排义务。比如,一家企业原本应该强制减排100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温室气体,但如果其通过购买减排指标实现,就意味着其实际可以多排放100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温室气体。
二是如果购买者将这些减排指标用于履行社会责任,就可能导致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所依赖的外部努力质量是存疑的,从而存在虚假宣传的可能。因此,不具有额外性的项目如果申请为减排项目,会导致买卖双方所在地总的碳排放量增加,危害总体减排努力的完整性。
允许从投资分析和障碍分析两个角度分析自愿减排项目作为商业项目实施时面临的困难
中国环境报:自愿减排项目额外性的论证方式有哪些?
段茂盛:不同的自愿减排项目实施中面临的困难或者障碍可能多种多样,有的项目可能是财务指标差,缺乏对业主的财务吸引力;有的项目可能是缺少实施所必需的资金;有的项目则可能是缺乏项目实施所必需的基础设施或者技术人才等。
因此,自愿减排项目额外性的论证方式必须具有足够的包容性,可以针对自愿减排项目实施中面临的各种不同的困难因素进行分析。同时,额外性论证的要求也必须具有规范性和系统性,需要确保对于不同减排项目要求的一致性,确保对同一个项目的要求不因为审定与核查机构的不同而不同。
为此,公布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额外性论证工具》允许从投资分析和障碍分析两个不同的角度分析自愿减排项目作为商业项目实施时面临的困难。如果项目面临的困难都可以量化为财务成本或者收益,则要求必须使用投资分析的方法定量论证项目的财务指标对于投资者不具有吸引力。如果项目面临的困难无法量化为财务成本或者收益,则可以选择障碍分析的方法定性论证项目的额外性。
无论是采用投资分析还是障碍分析,为了确保分析所用信息的可信性从而确保结论的准确性,项目额外性论证中所使用的关键假设和参数,比如,项目的投资费用、运行成本和经济收益等都必须是公开和透明的,并且需要提供可信的可以由审定与核查机构验证的证据。例如,项目如果面临融资困难,则必须提供项目业主和多个金融机构进行融资接洽而失败的书面证据。同时,计算项目财务指标的相关文件,比如,计算表格必须对审定与核查机构完全透明,从而可以允许其复现项目业主的计算结果。
如果选择通过障碍分析论证项目的额外性,则除了需要论证确实存在真实可信的障碍之外,《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额外性论证工具》还要求论证开发为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可以帮助项目克服相关的障碍,否则项目也不具有额外性。比如,如果一个减排项目面临的困难是其实施所需要的技术属于国外禁售的技术,虽然这一困难可能确实存在,但开发为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并不能帮助项目获得相关技术,这一困难仍然存在,所以项目如果以该技术障碍作为理由论证其具有额外性就缺乏说服力。实际上,国际上所有的减排机制论证额外性的基本逻辑都是一致的,并没有实质性的差别。
针对特定项目类型,设立简化的额外性论证要求从而降低成本,加速低碳投资进程
中国环境报:此次发布的方法学在额外性方面体现了哪些中国特色?
段茂盛:这要从按照上述要求论证自愿减排项目的额外性可能存在的不足之处说起。上述论证方法虽然很严格和规范,但是也存在不足。比如,审定与核查机构需要审定项目的每一个关键参数,成本高、周期长,增加项目开发的时间和财务成本。
同时,对项目开发者而言,额外性论证的结论事先并不能预知,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其在决策投资中无法提早考虑开发为自愿减排项目可以带来的收益,因此,可能影响其投资决策,从而延误其低碳投资进程。
为此,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机制下针对特定的项目类型,设立了简化的项目额外性论证要求。比如,对于那些成本很高、财务指标差从而需要扶持的减排项目类型,如并网海上风力发电项目、并网光热发电项目等,可以免予额外性论证。这样,对于这些项目,投资者在决策时就清楚其自动具有获得减排激励的资格,从而可以加快其低碳投资决策。
这种设立自动具有额外性的正面技术清单的方式,兼顾了严格的项目额外性要求和较低的交易成本,是本次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机制规则制定的一个突破。同样的技术在不同的国家可能具有不同的财务吸引力,因此,将什么样的技术纳入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体系的正面清单需要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并需要根据技术成本和成熟度的变化而对其不断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