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全力满足高风险地区公众应急就医出行需要
中新财经3月22日电22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道路客运及城市交通领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关工作的通知》,提出及时精准实施客运管控、强化入境人员等群体转运闭环管理、着力做好管控区域重点人员出行服务保障等要求。
近期,我国本土聚集性疫情呈现点多、面广、频发的特点,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防控难度加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为进一步做好道路客运及城市交通领域疫情防控有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及时精准实施客运管控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密切跟踪本地疫情发展态势,按照当地联防联控机制部署,及时暂停中风险、高风险地区所在县级行政区对外道路客运服务和城市公共汽电车、出租汽车(含网约车)、顺风车等的跨城业务。要加强与相关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同步暂停对开道路客运班线。指导经营者及时向社会公布停运有关情况,并做好宣传解释和免费退票服务。
中风险、高风险地区所在县级行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有针对性调整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组织方案,严防客流聚集;对途经管控区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和轨道交通线路,实行绕行或甩站运输。设区市或县级行政区域采取全域封闭式管理措施的,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及时暂停封闭管理区域内道路客运和城市公共交通服务;待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并报请当地联防联控机制同意后,有序恢复客运服务。
二、从严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道路客运及城市交通有关经营者按照《客运场站和交通运输工具新冠肺炎疫情分区分级防控指南(第七版)》要求,做好一线从业人员个人防护和健康监测,严格开展场站和交通运输工具消杀。要督促经营者做好防疫措施宣传,引导旅客自觉佩戴口罩,配合做好测温和信息登记。督促经营者加强旅客实名制管理,严格省际、市际客运班线实名查验和省际、市际包车乘客信息登记。督促经营者落实防疫应急处置要求,一旦发现体温高于37.3℃或有呕吐、乏力、腹泻症状的人员,或接到相关部门通报的人员涉疫风险信息,立即按规定将相关人员转移至临时留观区,并配合做好移交和应急处置工作。
三、强化入境人员等群体转运闭环管理
地方联防联控机制组织道路客运车辆、城市公共汽电车、出租车为密切接触者、密接的密接、入境人员以及核酸采样人员提供运输服务的,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相关经营者对车辆驾驶室进行全封闭物理隔离,为司乘人员配备防护服、防护手套、工作帽、医用防护口罩、防护面罩等防疫装备。指导相关经营者督促司乘人员配合做好信息登记,落实规范防护、闭环管理、高频次核酸检测、每日健康监测零报告等防疫措施,并在每次运输完成后对车辆进行严格消毒。相关司乘人员闭环管理期间,不得与非闭环管理人员接触,按照“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7天居家健康监测”移出闭环后方可为社会公众提供运输服务。经营者不得安排同一司乘人员为直接接触入境人员、物品、环境的高风险岗位人员和其他社会公众交叉提供服务。
四、着力做好管控区域重点人员出行服务保障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密切跟进疫情形势变化,组织日常管理规范程度高的运输企业,优选技术状况好的车辆和从业素质强的驾驶人员,备齐备足防疫物资,提前做好应急运输车队组建准备工作。若当地采取局部或全域封闭式管理措施,要按照当地联防联控机制部署安排,立即启动应急运输车队,加强与卫生健康、市政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精准摸排需求,科学制定重点人员应急运输服务保障方案和社会面应急出行保障方案,按照高风险地区标准执行疫情防控措施,全力满足医护人员、城市基本运行保障人员、防疫工作人员出行和公众应急就医出行需要。
五、科学谋划部署清明节假期运输服务保障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疫情防控形势和往年清明节期间客流特点,提前谋划做好2022年清明节假期疫情防控和运输服务保障工作。要制定完善运输组织方案,优化运力调配,科学安排班次计划,加强与客运枢纽、火车站、港口码头、机场等重点区域的服务衔接,提高重点区域疏运能力。要进一步优化农村客运运输组织,保障城乡群众出行需求,有效减少人员聚集。
六、加大疫情防控监督检查力度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组织执法力量,以道路客运和城市公交场站、包车、农村客运车辆等为重点,采取现场监督检查、监控视频抽查等方式,加强疫情防控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经营者防疫措施落实不到位等问题。要采取通报、约谈等方式督促企业对发现的问题立即整改,并举一反三,坚决压实企业疫情防控主体责任。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道路客运领域协同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违规站外配客等违法违规行为,补齐防疫短板。
七、切实加强行业防疫工作服务保障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联防联控机制政策支持,推动将道路运输一线从业人员纳入核酸检测应检尽检范围,积极为经营者争取必要的防疫资金和物资补助,减轻经营者压力。要指导运输经营者加强一线从业人员特别是高风险岗位人员关心关爱,切实维护一线从业人员身心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