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厉查处拆解电动自行车限速器、加装大功率蓄电池等违法行为
发布时间:2023-12-07 18:20:51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作者:admin  点击:8057次

  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了一批电动自行车经营性拼加改装等典型案例,最高罚款2万元。据了解,今年1—10月,上海持续开展电动自行车经营性拼加改装专项执法行动,重点查处加装大功率蓄电池或大功率电机、拆解限速器、篡改线路等经营性拼加改装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截至目前,已对218家违法主体作出行政处罚,罚没款共计160万余元,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99辆、不合格充电器及锂电池组40套。

  上海市宝山区永驰电动自行车商店非法经营性拼加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今年9月,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反映上海市宝山区沪太支路1488-1490号店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经查,当事人在上述地址为举报方购买的37辆电动自行车更换阀控式铅酸蓄电池,上述电动自行车的额定电压是48V,当事人更换的阀控式铅酸蓄电池是60V。相关产品共售出37辆,销售价(含5块电池)2000元/辆,销售金额7.4万元。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有关规定,宝山区市场监管局已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上海市杨浦区小申车行非法经营性拼加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今年7月,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管局联合上海市公安局交通执法总队对辖区内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开展突击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电动自行车销售后,对顾客的电动自行车进行了避震改装,电机功率由400W改为1500W,蓄电池容量由16Ah改到64Ah,并加装一个中箱、一对反光镜,拆除和改动车辆的消音、车速提示音、限速处理装置,最高限速调到60km/h,刹车的卡钳和上泵换掉,后平叉做了加固等10余项经营性改装。经当事人非法经营性拼加改装的电动自行车已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违反了《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杨浦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发后,当事人主动将店内违法配件销毁,联系顾客将已销售的违规电动自行车进行整改,同时严格把控配件进货渠道,从源头上杜绝电动自行车经营性非法拼加改装违法行为。

  上海市崇明区小刘电动车修理部非法经营性拼加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2022年11月2日,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崇明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抄告称,2022年10月28日因电动自行车蓄电池故障发生的火灾,相关车辆系当事人于2022年3月出售给消费者。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3月应顾客要求,于销售当日将该电动自行车的原装电池(48V)卸下,并加装5块12V蓄电池,导致电池电压(60V)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48V。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崇明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7500元的行政处罚。

  上海锟嵘实业有限公司销售拼加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2022年3月2日,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其二楼仓库内停放14辆已改装的电动自行车,电池盒均被改装在底部踏板处。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从雅迪科技集团(无锡)进货包含上述14辆电动自行车在内的一批雅迪欧博舒适版电动自行车,该批电动自行车进货时已改装电池盒。当事人于2021年9月至2021年10月期间,对外销售该批电动自行车。2022年9月19日,当事人将上述14辆电动自行车退货给雅迪科技集团。同期,青浦区市场监管局将相关情况通报无锡市市场监管部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鉴于相关电动自行车数量达14辆,且当事人在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根据《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青浦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8万元。

  上海凤驰电动车销售有限公司销售拼加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今年2月,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管局接消费者投诉称,其在当事人处购买了非标电动自行车。执法人员同消费者前往当事人经营部,现场将消费者购买到的电动自行车与该车附带的合格证进行比对,发现消费者购入的电动车确系进行过改装(托架、杂物箱、包围、保险杠)。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根据《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松江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7400元的行政处罚。

  上海徐记贸易有限公司非法经营性拼加改装电动自行车且不能提供证明进货来源的文件资料案

  今年4月,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查实,当事人为促成交易,应顾客要求对电动自行车进行了解码操作,解除了限速。改动限速后,超出了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中要求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的规定。另查,当事人在从事电动自行车销售经营活动时,未保存进货原始发票、单证等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文件资料。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有关规定,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对当事人经营性拼加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处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当事人未保存进货原始发票、单证等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文件资料的行为给予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