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兴建设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何时支付农民工血汗钱?
近日,有群众反映,平鲁景观带项目部第四施工队(林州市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农民工代表张*海请求朔州市平鲁区城墙景观带项目部承包企业中兴建设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和中兴建设有限公司支付拖欠民工工资款。具体诉求有三:
1、请求支付张*海施工队交纳的合同履约保证金20万元整。
2、请求支付欠付张*海施工队剩余工人工资款70.3575万元。
3、请求支付履约保证金利息21.6万元。
三项共计111.9575万元。
【中兴建设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是原江苏中兴建设有限公司(改制后为中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法定代表人:倪道仁)一家分公司。】
2009年4月22日,林州市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兴建设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签订《建筑分包协议书》(下图),后者出具函告指定项目负责人和具体事项(下图),约定山西分公司承担税金,张*海施工队施工建设平鲁区旧城改造工程城墙景观带工程,工程预算造价约2000万元。同时约定,合同签定后张*海施工队需支付工程造价的1%(20万元)作为合同履约保证金,基础完成后一次性退还承包人。
中兴山西分公司和张*海施工队的工程合同书及山西分公司由王小波负责该工程的函件
2009年4月24日,张*海施工队按照合同约定向中兴山西分公司支付了20万元合同履约保证金(下图),山西分公司项目负责人王小波、朔州建设局、张俊海三方调解还款协议书(下图),承诺2015年5月30日退还。
山西分公司项目负责人王小波、朔州建设局、张俊海三方调解还款协议书。(朔州建设局已经确认该工程款已经全部给了中兴山西分公司)
山西分公司收取张俊海20万元合同履约金的票据
后因发包方的原因,通知张*海施工队停工。施工期间施工队严格按照图纸、现行规范进行了施工,每验收环节均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质检部门验收通过,决算以实际发生工程量、合同约定及现场鉴证,结算价为200余万元。后被中兴建设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项目部给予审核,在2010年12月9日,张*海施工队委托王小波给申请人出具了147万元的人工费结算单。期间施工队中部分民工专程去讨要工资,一直未支付。直至2011年中秋节,经山西省政府信访局下文,由工程项目地的相关部门出面召集张*海施工队,中兴山西分公司负责人王小波、牛春光到场,在平鲁区住建局监督下,直接支付给该部分民工工资606425元,并承诺到该年底全部付清,但中兴山西分公司没有履行清偿义务。
2015年2月15日剩余未得到工资的民工到平鲁区政府劳动局、信访局、市政府反映讨要工资,在平鲁区住建局的组织下王小波到场。但王小波以其与朔州市平鲁区平安房地产开发公司结算发生争议、中标后图纸变更、施工队待工等为由,主张其亏损较严重,强行把原来结算认定的147万人工费减为130万元,也就是说总数还欠70.3575万元,有《工程欠款协议书》为证。在此协议中,王小波又一次承诺了在2015年5月30日前退还施工队所交纳合同履约保证金20万元和所欠的尾款。一直到现在,中兴山西分公司并没有履行对张*海施工队的清偿义务。
几年来,林州二建张*海施工队多次向中兴建设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讨要70.3575万元工资均未果。现如今,负责平鲁区景观带项目全面工作的王小波早已联系不上,玩起了躲猫猫,而中兴山西分公司针对王小波下落问题上有意回避,其领导吴海却矢口否认此笔欠款的存在,并向总公司声称不欠钱。
姑且不说王小波单方面将147万人工费减为130万元,一连串的疑问都有待解答:
1、当时负责平鲁区旧城墙改造项目的这个王小波去了哪里?
2、中兴山西分公司领导吴海为什么要矢口否认这笔欠款?是真不欠钱还是有意说谎?吴海否认的依据和理由又是什么?
3、剩下未支付的款项又给了谁?交易记录又在哪里?
4、负责该项目财务工作的吴建国是什么态度,又如何佐证吴海所说的不欠钱?
5、中兴总公司在欠钱与不欠钱上,态度又是如何?
6、一边是吴海否认欠款,一边是施工队多年讨薪仍然没有拿到剩余的欠款。是人走事了?还是有意推脱?
在此项目中:
(1)中兴山西分公司与发包方签订的平鲁区旧城墙改造项目属实,且由施工队代理人张*海于2009年10月30日前全部垫资完成属实。
(2)2015年2月15日,在平鲁区住建局见证下,王小波对“把原来结算认定的147万人工费减为130万元,总数还欠70.3575万元,承诺在5月30日前退还施工队所交纳合同履约保证金20万元和所欠的尾款”的认定属实。
(3)双方签订的施工协议,均未超越发包人出具的委托授权及实际实施范围,即市场监管公司信息所显示的,中兴建设有限公司与中兴建设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登记经营范围一致,且双方签订的施工协议,不论以何形式均未超越被申请人与发包人出具的委托授权范围。
(4)《工程欠款协议书》及《合同履约保证金》真实有效。
(5)施工期间施工队严格按照图纸、现行规范进行了施工,每验收环节均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质检部门验收通过。
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事关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近年来,经过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共同努力,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总体得到遏制,但目前仍未得到根治,特别是受经济下行压力增大、部分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等因素影响,一些地区还有所反弹,少数地区甚至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了群体性事件和极端事件。
2020年11月5日,国务院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开展根治欠薪冬季专项行动的通知》明确:从2020年11月6日至2021年春节前,在全国组织开展根治欠薪冬季专项行动。《通知》要求,对查实的欠薪违法行为,做到“两清零”目标,即:2020年发生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国企项目以及各类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在2020年底前全部清零,其他欠薪案件在2021年春节前动态清零。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文件:“(九)落实清偿欠薪责任。招用农民工的企业承担直接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在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规定了在执行案件中,企业法人对其分支机构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三款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张*海施工队期望中兴建设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及中兴建设有限公司拿出具体解决问题的态度,制定切实可行的举措方案,以保障施工队民工的合法权益。涉及到违法犯罪的,相关执法部门及时依法查询、查封、冻结涉案账户和财产,切实发挥法律在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威慑作用,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该案件后续处理进展如何,我们将持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