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日前发布的《关于2020年能源安全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特别提出,要加大对成品油偷税漏税等非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涉及地炼企业将取消原油进口使用资质。这意味着,违规炼厂偷漏税将面临重罚,成品油市场工作重点也将向“税控”转变,市场将趋向更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文丨本报记者 渠沛然)
监管力度“升级”
此次《意见》惩罚措施明确有力,指出要加大成品油打击走私、偷税漏税等非法行为力度,维护市场秩序。对具有原油进口使用资质但发生严重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地方炼油企业,一经执法部门查实,取消资质,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事实上,2018年国家税务总局就发布了《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要求线上使用模块开具成品油发票,商品编码不得随意更改,杜绝过去手动开票事后追验,造成消费税逃漏现象。
“政策发布之后,整体缴税情况发生了很大改变,因巨大利益铤而走险的企业逐渐减少,通过建立空壳贸易公司勾结炼油企业非法操作实现变换发票名称偷逃税款的现象也大有好转。”一位不愿具名的业内人士对记者表示。
“此前缴纳成品油消费税的企业仅两成,政策颁布后曾一度接近五六成,但之后又逐渐回落至目前的三成左右。以前企业连增值税也不缴纳的极端情况,现在也不存在了。”该人士补充说。
这次国家加强对炼油行业的税收监管,力度升级,主要因为部分地炼企业偷税漏税现象依然存在,且涉及金额较大,对规范目前产能严重过剩的炼油行业秩序,确保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尤为重要。
“但监管并不容易,目前中国成品油应缴和实缴税额差距颇大,在2030-2035年左右基本二者缴纳款项才有可能基本一致。”上述业内人士说。
安迅思中国能源研究总监李莉则表示,《意见》发布重申“市场公平竞争环境”,可能预示着下半年国内石油市场的工作重点转向税控方面。而受疫情期间保产业链稳定及保就业等政策影响,环保督查可能不是今年石油行业政府监控的重点。
企业为何铤而走险
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副教授韩仁月曾指出,地炼产能与成品油消费税贡献出现严重失衡、逃避缴纳消费税现象令人担忧。
企业为何选择“铤而走险”?韩仁月认为,这与地炼利益最大化的驱使和消费税制度不完善、监管不到位等客观因素息息相关。
一方面,迫于单位税额上调和较高的环保成本,地方炼油企业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导致偷税逃税现象时有发生,扰乱了成品油市场的正常秩序。另一方面,现行消费税制度不完善、成品油消费税征收范围不明确、产品标准体系不完善、应税油品税率存在差异等政策漏洞也给企业可乘之机。
“税负多集中在生产环节,导致生产企业负担较重。与此同时,行业管理分散,导致税收监管依托不足,加剧税收流失。最后收入分成单一,不利于调动中央和地方‘积极性’”,上述人士表示,“目前国内地方成品油税收存在的问题,是对企业究竟是偷税漏税还是合理避税很难进行明确界定。因为很多税种定义本身存在相互交叉和模糊不清的问题,这是监管的难题。
“其实,从技术手段来说,完全可以花一年的时间完全对缴税各个环节进行监控监督。但是政策的执行还是不易过快,‘一刀切’实现全部缴纳也不现实,这对企业来说是‘抽筋扒骨’。未来税控越发严格是大势所趋,但仍是稳步快走的基调为准。”上述资深人士说。
但也有观点认为,“严惩”政策出台的太晚太迟,已经造成不可逆的损失,完善税收监管链条刻不容缓,必须“铁腕”治理。
建立全流程监管体系
近年不断出台的税收和其他违法监管政策、快速上升的违法成本使我国炼油行业的市场环境逐步改善。“要彻底改变目前中国炼油行业的税收和其他监管不到位的问题,还需要对从中央到地方的监管体制和责权利分配进行改革,需要建立从生产、储运、消费、终端使用等各个环节进行全流程监管的体系。”上述业内人士说。
相关人士则表示,未来应完善现行成品油税收制度,合理配置税负结构,以有效消除偷逃税的主观动机。该人士指出,实施成品油消费税改革应考虑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的同时, 以保持总体税负不变为原则, 将一部分过去在生产环节征收的消费税按照“税负平移”的原则转移到零售环节,实现税负的均衡配置,尽可能消除由某一环节税负畸重诱发的偷逃税行为。在税负配置方面,生产环节和零售环节以6∶4 的比例分配,从而到达消费税税负向零售环节分散,合理减轻生产企业的税负新格局。
“与此同时,成品油消费税收入分享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地方政府因营改增带来的财政收入缺口,有助于构建中央地方和谐有序的财政分配关系。”上述人士补充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