湿地保护公益诉讼如何润泽美丽中国
发布时间:2022-11-17 13:09:18  来源:中国青年报  作者:admin  点击:7870次

  11月5日,国际《湿地公约》第十四届缔约方大会在我国武汉举行,这也是我国自1992年加入该公约以来,首次作为主席国,承办缔约方大会。大会期间,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部门指导下,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发布了湿地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旨在聚焦湿地的公益诉讼保护,对如何加强湿地的司法保护具有示范与引领作用。

  我国湿地面积达5635万公顷,有不少像武汉这样的城市,同湿地融为一体。此次发布的12个典型案例包括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洪湖湿地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吉林检察机关督促保护莫莫格湿地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等,涉及长江、黄河、珠江、嫩江等流域及海域。

  违法类型上也较为多元,包含违法侵占、非法矮围、非法狩猎、违法养殖、违法建设、违法开采与固体废物污染等不同类型。

  最高检第八检察厅厅长胡卫列介绍,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其中第一个领域就是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在随后两年的试点中,涉及生态环境领域的公益诉讼占到75%。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完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党的二十大再次强调,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完善公益诉讼制度。对更充分地发挥公益诉讼的作用、促进法治政府建设、完善国家治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生态环境始终是公益诉讼的第一领域,也是办案量最大的领域。”胡卫列说,公益诉讼全面实施以来,与生态损害赔偿和中央环保督察制度也都建立了法定的衔接关系。

  典型案例中就有1例与中央生态环保督察相衔接。2007年至2016年,河南省三门峡市两家矿业公司在当地铝土矿开采过程中,大量侵占黄河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保护区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被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两次点名。

  尽管矿业公司于2017年退出保护区,但直至2018年年底,曾被侵占的保护区内仍存在侵占土地修复不到位、矿山山体裸露、山坡水土保持工作滞后可能导致滑坡阻塞河道等问题,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

  2019年2月,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郑州铁路运输分院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调查,督促属地政府统筹多方力量,对黄河湿地保护区开展整体性修复治理。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检察公益诉讼研究基地执行主任刘艺对此案点评说,黄河流域存在着乱堆、乱占、乱采、乱建“四乱”的历史性遗留问题,这些历史性遗留问题在统一治理时,因为法律的溯及力问题、政府的换届问题、企业的更替和经营状况等问题,遇到非常多的制度阻力。而检察机关发挥跨区划办案优势,作为第三方监督主体,可以从外部给新任的行政机关增加一些化解遗留问题的动力,也可以和行政机关一起形成公益保护的合力,提升了整个案件办理的速度,提高其保护质效。个案中所取得的经验,也为今年颁布的黄河保护法贡献了检察智慧。

  最高检第八检察厅副厅长邱景辉说,我国首部专门针对湿地保护的法律——湿地保护法,于2022年6月1日起施行,这次发布的12个中国湿地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都是在湿地保护法施行前办理,在湿地保护法施行后又进行了“回头看”跟进监督。这些监督办案积累的司法经验和典型案例,既为湿地保护法的科学立法提供了实证依据,也为湿地保护法的贯彻执行加强了以案释法。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教授秦天宝介绍,本次评审活动有61家检察院和6家社会组织参与。评审专家从参评案件的规范性、创新性、典型性、疑难复杂性及说理充分性5个角度出发,结合地域、流域、湿地类型、违法行为类型以及不同案件类型的特点对参选案件进行综合评审,最终评选出12个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