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在风景名胜区举办培训班
发布时间:2023-03-01 09:14:58  来源:法治日报  作者:admin  点击:4368次

  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近日印发《关于规范全国性社会组织培训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全国性社会组织要严守纪法红线,进一步严格落实作风建设主体责任,自觉全面排查整治利用“中字头”招牌搞公款旅游、违规吃喝送礼等问题,严防自身举办的各类培训活动异化为“四风”和腐败问题的“护身符”和“助推器”。

  《通知》要求,全国性社会组织接受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工作部门委托开展培训的,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不得在高档宾馆、风景名胜区举办培训班,不得发放高档消费品和纪念品,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会餐宴请和高档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不得向培训对象转嫁、摊派培训费用。

  《通知》强调,全国性社会组织应当加强对培训活动的财务管理,如实进行会计核算,将全部收支纳入单位法定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账户进行财务往来,不得账外建账,不得设立“小金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