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慢递”信件失踪引发投诉 消费者获赔
发布时间:2021-10-20 01:26:51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作者:郑青云 林莉莉 张  点击:3999次

中国消费者报报道郑青云 林莉莉 记者张文章)“从前车马很慢,书信很远,一生只够爱自己一个人”,这是福建省厦门市曾厝垵文创村一家某网红精品店内的海报标语。为吸引更多游客,该“网红”店推出了一项名为“慢递”的新业务,即消费者给自己写一封信,由该店在消费者指定日期寄出。怀揣着一颗浪漫的心,部分游客进店购物后,在信里写下对自己的期许和祝福。可是,一名消费者预约一年后抵达的“慢递”邮件却失踪了。

2020年8月4日,消费者余小姐在曾厝垵文创村旅游,逛到一家精品店时,她购买了该店的“慢递”服务,指定一年后收到写给自己的信。商家收取其信封、明信片、寄存费等共计25元,余小姐在店内完成收件人、收件地址、联系电话等详细资料填写。没想到,这一段本应美好的经历,在一年后却遇到了尴尬,因为遇上了“等不到的慢递”。

2021年8月29日,等待着接收信件的余小姐迟迟未收到这封一年前的信,她只好向小区保安、当地邮政局、派信员等询问情况,均被告知查无此件。余小姐于是向曾厝垵文创村这个商家了解情况,商家答复信件已寄出,并帮忙查找信件,可是这封“慢递”依然查无音讯,失望又气愤的余小姐遂拨打12315投诉该商家。

厦门市思明区市场监管局中华市场监管所接诉并开展调查,经查,该商家收到进店顾客写好的信件后,统一寄存在店里的货架格子里,店员按时间排序和到期日,每月去邮局寄信。余小姐的这封信按照流程,应该已经以平邮的方式寄出,但是商家无法提供寄件材料,也无法证明信件已寄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经调解,商家同意退还余小姐邮寄明信片等费用25元,并赔偿余小姐损失75元。

中华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要求该商家今后对“慢递”服务采用挂号信的方式邮寄,避免无法查找寄件信息的问题。执法人员同时督促商家对存放信封的货架格子,用玻璃等材料进行密闭管理,对信封按到期日做好分类登记。店内放置一套信封、明信片样板供消费者浏览,其余妥善保管,确保信件不丢失,用更好的服务呵护进店消费者浪漫的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