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鞠实
有反映,有协调,有退费。首先需要肯定的是,面对酒店等经营商家的“趁灾涨价”,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迅速行动,进行事实调查并协调商家退还多收顾客的费用,他们重视民意、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做法和态度,值得肯定。
对该酒店“趁灾涨价”,社会上有一种模糊的认识,认为这是商家的经营自由权。因为在目前市场放开的情况下,客房制定和执收什么价格是商家的自由,包括市场监管部门在内,无权进行干涉。真的是这样的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首先从法律的角度讲,半途涨价涉嫌违法。消费者已经入住酒店,等于酒店与消费者已形成了事实的一定价格的服务合同关系,在服务合同生效期间,经营者不得随意涨价。具体到此次事件,消费者李恒已经入住当事酒店,且酒店第一天标间价格是120元/晚,第二天续费时却无理由突涨到150元/晚,无疑是私自涨价,违反合同诚信原则。
其次,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成本合理制定,不得违反规定牟取暴利。《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明确指出,商品的价格和服务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某一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水平不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的合理幅度”的规定。但在此次的住宿客房“趁灾涨价”中,有的酒店在其服务项目内容没有明显改变,或者说经营成本并没有显著提升的情况下,价格却比前日突然上涨,超出了相近地区、相同时间、相同档次商品或服务的平均价格和利润率,违反了不得牟取暴利的限制性要求,实属“趁灾打劫”,涉嫌非法牟取暴利,理应受到执法部门的严厉查处。
再者,这样的涨价是在涿州等地洪灾严重、其他方面大力支援救灾的关键紧张时刻,商家针对需求增加的消费者涨价,属于恶意的“捅刀”行为,不符合有难同当、同舟共济的基本道德和伦理,也与正常的商业伦理背离,对自身的商业信誉是一种伤害。
因此,面对此次酒店“趁灾涨价”,基层市场监管部门对其调查和协调退款当然必要,但这还不够,接下来还需要对其涉嫌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深入调查,并据实进行严肃处分或严厉教育等。
此外,不管出于什么原因,在突发灾情和抗灾救灾的紧要关头,该酒店用突击涨价的方式宰客牟利,是短视行为。在消费选择早已多元化的背景下,这也许能取得一时的效益,但长远看这只能是自伤行为,将更快促使消费者“用脚投票”,断送的是更长久的前途和“钱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