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时刻——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正式通过的反垄断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
从2008年8月1日反垄断法实施起,我国反垄断法律制度从无到有、从粗到细、从单一到全方位多元化,植根于中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发展实际,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改革开放的持续深化,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对健全中国特色反垄断法律制度体系提出更高要求。
围绕夯实法律基础,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优化顶层设计,推动完善反垄断配套立法,出台配套法规、规章、指南等,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为市场提供清晰指引,把社会主义法治优势转化为竞争治理效能。
“反垄断法实施15年来,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规范法律体系,对维护市场公平竞争、鼓励创新,增强我国经济活力和竞争力,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竞争法中心主任,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黄勇说。
求木之长者,必固其根本;欲流之远者,必浚其泉源。
回望15年,完善反垄断法律制度始终与经济高质量发展、增进民生福祉息息相关。
2009年5月24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颁布《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同年7月,原国家工商总局颁布实施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
2010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反价格垄断规定》《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同年12月31日,原国家工商总局公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
2015年4月,原国家工商总局发布了《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等一系列规章。
2018年机构改革后,反垄断法经过十年“运行”,完善配套立法“驶”上快车道。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相继出台《关于汽车业的反垄断指南》《关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关于原料药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等反垄断指南,为经营主体提供清晰明确的规则指引。
市场监管总局相继颁布实施《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修订《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
为国也,观俗立法则治,察国事本则宜。
科学的理论总是与伟大的实践相互激荡。顺应时代要求和人民意愿,解决日益突出的妨碍公平竞争、抑制创业创新、扰乱经济秩序、损害消费者权益等问题,对反垄断法作出适当修改,是时代必然、实践必要、法治必需。
2022年6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反垄断法的决定,自8月1日起施行,为新时代强化反垄断奠定坚实的法治根基。
这是反垄断法实施14年来的首次修订,适应高质量发展新要求和数字经济的新特点,围绕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健全反垄断监管规则,强化法律责任和执法保障,标志着我国反垄断和公平竞争政策实施迈向了更高水平。
以法为纲,崇法善治。
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迫切需要加快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反垄断执法机构构筑公平竞争“四梁八柱”,推动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地位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法律地位,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坚持系统性层次化举措,竞争政策进入国家宏观经济政策顶层设计的视野。从2007年反垄断法首次提出“竞争政策”的概念,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首次提出“逐步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2016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到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竞争政策迅速在我国生根、发展。
2021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强化反垄断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的意见》,我国关于公平竞争政策的首个系统性、纲领性文件正式出台。
2022年,新修改的反垄断法将“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上升为法律规定。黄勇指出,这次修改既完善了市场垄断的监管规则,又明确规定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并细化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相关规定,为加强和改进反垄断监管执法奠定坚实基础。
时间来到2023年,促进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公平竞争治理更加有力。
反垄断执法机构出台《禁止垄断协议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等规章,制定重点领域行政性垄断执法指引,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加强公平竞争审查督查,持续推动市场竞争规则统一。
不止如此,各地纷纷展开行动。海南制定《海南自贸港公平竞争条例》,上海制定互联网平台企业竞争合规评价指引,黑龙江制定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引,推动经营主体不断增强合规意识,使反垄断工作成为经济转型发展的内在动力。
15年间,我国已形成以反垄断法为核心,以1部行政法规、8部国务院反垄断指南、6部部门规章为主要框架的法律规范体系,覆盖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行政性垄断等反垄断领域基本制度,地方各级政府先后颁布17部关于反垄断的地方性规范文件,反垄断工作迈入法治化、常态化轨道。
回望来路,完善反垄断法律制度体系成绩斐然;展望未来,强化公平竞争法治保障步伐坚定。反垄断执法机构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勇毅笃行,守正创新,在新起点上奋力谱写反垄断法治建设新篇章。(倪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