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治假冒商标侵权 加强知产保护力度
发布时间:2023-08-27 12:01:37  来源:法治日报  作者:admin  点击:1913次

  商标承载着产品的市场声誉,代表着商标品牌的价值,对企业形象至关重要。然而,随着互联网等技术的发展,知名商标被“搭便车”“李逵李鬼傻傻分不清楚”等现象频出,保护知识产权、打击商标侵权成为社会各界共同面临的挑战。

  为此,《法治日报》记者梳理了近年来山东省烟台市两级法院审理的几起涉商标侵权案件,通过以案释法,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持续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模仿商标攀附商誉

  判定适用惩罚赔偿

  □ 本报记者   梁平妮

  □ 本报通讯员 韩一菲

  欧A公司是一家专业研发、生产、销售家居照明及商业照明的上市公司,其注册于“灯、日光灯管”上的商标“欧A”多次被认定为驰名商标。2022年,欧A公司员工在浏览网页时发现欧B公司开设“欧A电气”网站,并在开关、插座产品上突出使用“欧A”等标识。欧A公司遂以欧B公司商标侵权为由诉至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欧B公司停止侵权,并适用惩罚性赔偿。

  烟台中院经审理认为,欧B公司在其企业网站上使用的标识图案与欧A公司的商标外观上十分近似,可推定其具有模仿欧A公司相关商标的主观意图。案涉商标具有较高显著性和知名度,欧B公司在相同商品使用上述近似标识的行为容易导致消费者对二者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二者具有特定的联系,故欧B公司在其企业网站、被诉商品外包装和实物上使用标识的行为侵犯了欧A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同时,欧A公司的企业名称在照明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欧B公司在申请注册时理应尽到合理避让义务,但其仍将欧A公司的“欧A”注册为企业名称“××欧A××公司”并实际使用,直至本案起诉时才变更其企业名称,可以认定欧B公司具有明显攀附前者商业品牌商誉谋取市场竞争优势的主观意图,且该使用行为容易使消费者对原被告的商品产生误认,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欧B公司侵权恶意明显,侵权时间长,经营规模较大,其行为同时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侵权情节比较严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规定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情形。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欧B公司的主观恶意程度、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等因素,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75万元。

  贴标出售旧电视机

  赔款五千达成和解

  □ 本报记者   梁平妮

  □ 本报通讯员 鞠宇昕 刘晓凤

  某公司为全国知名电器公司,其注册商标广为人知。某商场通过“以旧换新”活动中从消费者手中获得旧电视机,并贴上与某公司商标近似的商标进行出售。某公司于2022年发现某商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认为某商场未经许可销售与某公司注册商标近似标识,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侵害了某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诉至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原告某公司电视机商品商标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在全国范围享有广泛的知名度,被告将“以旧换新”活动中取得电视机再次贴标出售,所贴标识与原告公司所诉商品商标极为近似,极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解,使消费者不易与真正的原告产品相区别,不正当地利用了原告涉案商标的商誉,获得不正当利益,构成侵权。

  后经法院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并考虑具体侵权情形后,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当庭支付原告5000元。

  网店借名销售假包

  知假卖假构成侵权

  □ 本报记者   梁平妮

  □ 本报通讯员 姜晶

  某公司是全球最具影响力的皮包、鞋类及配饰等产品公司之一,其拥有的商标经注册核准使用在手提包、行李箱等物品上。陈某某在未经授权下,以海外代购的名义,在其经营的网络店铺内大量展示、销售带有某公司上述商标的多款皮包商品,在商品标题、详情页面等多处明确提及注册商标及商标缩写。

  2020年9月,某公司从陈某某经营的网店中购买带有上述商标的手提包一个,该产品价格800元,最近30天交易成功359次,累计评价387次,经鉴定后确认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2023年3月,某公司将陈某某诉至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陈某某立即停止销售或展示任何带有与原告商标相同或近似标识的商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2万元。

  承办法官查阅案件材料后认为,该案件事实清楚,被告陈某某确实存在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但考虑到被告陈某某早已经将店铺注销不再销售商品、原告某公司为该案件付出的维权成本等实际情况,为了达到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组织双方当事人开展调解工作。

  被告陈某某在庭前调解过程中主动联系法院,称其生活困难且预产期将近,恐怕无法参加庭审,亦不承认自己销售了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声称自己只是打工的,但未提供“老板”的信息。后经法官多次释法析理以及与双方当事人的积极沟通下,考虑到被告陈某某的实际情况,原告某公司同意被告陈某某分期支付赔偿款共计32000元,案件最终以调解方式顺利结案。

  小作坊侵权奢侈品

  认知有误减免赔偿

  □ 本报记者   梁平妮

  □ 本报通讯员 耿淑芸

  某公司是全球著名奢侈品牌,为“××”商标的注册人,使用范围包括钱包、行李箱、公文包、运动手提包、旅行袋等。2022年,该公司发现韩某经营的莱州市某工艺品厂在某网站销售绣有××字母的镂空草编包、休闲女包,价格远远低于正品市场价格。某公司正品在中国区销售价格为16400元,而涉案商品单价为40元,销售数量达7500余件,且商品详情页、产品介绍等均使用了“××”的字样。经公证部门保全证据后,某公司向招远市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民事诉讼,要求被告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拆除所有带有“××”标识、招牌、海报、广告牌等产品和产品外包装,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在纸媒书面声明消除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

  韩某辩称,某公司的商品并不包含草制工艺品,某工艺品厂是作坊式的个体工商户,组织一些老年妇女从事价格较低的草制工艺品的制作并在网上销售,制作者和销售者均不知道字母“××”的具体含义,仅是按照购买者的要求在产品上刺绣了该字母,没有侵害××商标的主观意图。即使原告的商标权有被侵害的结果,其责任也在于购买者通过主观恶意钓鱼式诉讼,以达到获取不当利益的目的,况且该刺绣内容与××商标大相径庭,起不到对一般消费者混淆的作用,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招远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告是国际知名奢侈品牌生产经营企业,商标侵权人是农村小作坊,双方在知识产权方面的认知具有相当大的差异。为了达到既保护原告合法权益又不至于给被告带来毁灭性打击,办案法官在向被告普及了商标权知识的同时,对双方纠纷进行调解,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韩某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某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一次性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万元。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 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商标法相关规定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

  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老胡点评

  近年来,各级执法司法部门对各类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持续加大,极大地激发出全社会尤其是各类市场主体创新创造的活力。然而,在不法利益诱惑下,一些企业、个人却背弃诚信原则,企图通过弄虚作假、投机取巧的方法获取不法利益,肆意采取仿冒、混淆、误导、傍名牌、蹭热度等不正当竞争手段,侵犯其他企业的名称权、商标权,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执法司法部门应当更加扎实深入地开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以及民法典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普及宣传,通过以案说法引导企业、个人牢固树立诚信为本、正当竞争、依法经营的意识。

  同时,对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严惩不贷、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在全社会树立鲜明的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行为导向,营造保护知识产权的浓厚社会氛围。

  胡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