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虎拍蝇人民高兴,而淮阳公安局原副局长殷秀夫、淮阳区北关原校长陈书敏老虎苍蝇仍在执政。金振喜举报三年多无结果。省委、纪委、信访局、淮阳区检察院并发出通知要求立案与信函,而淮阳区原副局长殷秀夫拒不执行。党纪国法在他二人哪里根本行不通。
在有黑必扫、有恶必除、有乱必治、有“伞”必打的高压态势下,而陈书敏身为教书育人的女校长,却于法律而不顾,知法犯法,伪造公文私刻公章,又骗取施工许可证,用“狸猫换太子”手段,非法侵占他人宅基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她背后仗着公安局原副局长殷秀夫做保护伞,她变得有恃无恐,害的已经76岁老人因此事多次急病住院。而九三学社、土地局、公安局、监察委、出具的证据在公安原副局长殷秀夫眼里,都是废纸一张。打黑除恶,只能是电视上讲一讲,为什么国家高压打黑态势这么强,陈书敏、殷秀夫二人却一直逍遥法外,不知道谁是他二人的后台老板?不严查这样的害群之马和他们背后的保护伞,党的形象和纪委在百姓面前失去尊严。
事实与理由如下:
对陈书敏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和殷秀夫涉嫌徇私枉法罪的实名控告内容如下:
举报、控告人:
金振喜,男,身份证号:412727194608110414,高级工程师(教授级),现任九三学社河南省直工业支社常务副主委兼秘书长,办公室电话:15515795383、0371-86011027。
被举报、控告人:
陈书敏,女,原淮阳区北关学校长;
殷秀夫,男,原淮阳区公安局副局长。
控告事项:
1.原淮阳区北关学校长陈书敏任校长期间,安排他人私刻土地局公章,并用该公章伪造机关公文骗取国家土地使用证和建设许可证,导致工程违法开工建设,侵犯个人宅基地使用权,触犯了《刑法》第280条之规定,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私刻公章者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共同犯罪。陈书敏在犯罪同时也践踏了民法典中神圣的私有权利。
2.殷秀夫触犯《刑法》第399条之规定,涉嫌徇私枉法罪。作为司法工作人员在侦查工作中,徇私利私情,利用职权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区检察院曾四次发信函让公安立案而拒不执行,严重背离法律正义。同时,阻挠淮阳区监察委依法调查和作出结论。
事实证据:
2017年4月,陈书敏建房建到我家祖宅上,期间双方发生争执。陈侵权行为,我于同年5月诉至法院。庭上陈书敏当庭出示一份《国有土地使用证》以证明其建房合法,不存在侵权行为。经鹿邑县法院询证淮阳国土资源局答复是:陈书敏所出示淮国用(2014)第020土地使用证系伪造的假证。经查2017年4月14日陈书敏自持假土地使用证到淮阳县住建规划局申请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得到批准,并核发《城建许可证》。基于上述陈书敏系伪造公文、印章犯罪,为此我向法院撤销民事起诉转控告到淮阳县公安局依法进行刑事侦查经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和文件检验鉴定结论不是国土资源局的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系伪造结论。2018年8月8日淮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也在询证后,撤销了陈书敏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当时是县公安局原副局长殷秀夫答复并作出决定意见的。在县公安局查审过程中,突然对陈书敏伪造公文、印章的犯罪行为作出了不予立案决定,其理由是制作假证嫌疑犯已死亡。陈书敏犯罪的依据充分,证据确凿,但她不签字,也不承认自己伪造公文,我们也没有办法。并说陈书敏伪造公文和印章一、二次不能立案,必须伪造三、四次以上才能立案。最后见我找其多次并发火说:我不怕你告我,反正你反映的问题也是得回到我这由我答复等等。最后我无奈向淮阳区检察院举报要求该院监督时,该院依照《刑事诉讼法》111条之规定,向公安局要其说明不立案理由,殷秀夫未作答复。后又经县检察院调取、收集、审核材料后,认为公安机关应该立案,并与2017年10月9日后向公安局发出立案通知和催办函共四次。殷秀夫在我又一次找其控告时,要我同其和该局刑警大队长于磊到县检察院对质。见到该院的侦查监督科的科刘峰科长、张国栋副科长三方对质时,检察院两位科长听殷副局长说明情况要我同检察院科长当面对质时。两位科长答复殷副局长和于大队长说:“老金同志提供的事实和证据,已经够上立案条件,你们县公安局殷局和于大队长应该继续进行侦查处理。”当时殷局非常生气还对我拍桌子大发脾气,对质后殷秀夫不但不进行侦查和立案工作,第二天上午还唆使犯罪嫌疑人陈书敏在公安局门口围堵拦截我并对我吵骂。鉴于殷秀夫的违法行为,我于2017年11月向县监察委曾多次反映。县监察委第34条此案应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的规定要求。我又多次无奈向上级周口市监察委反映也无果的情况下,才于2018年12月4日向省监察委报告,直到2020年9月25日由省监察委通知我到淮阳区监察委由该委对我答复。至今控告已达三年之久。
淮阳区公安局答复我两条:① 说陈书敏伪造公文、印章犯罪的制作者已死亡,其结论承认县公安局不予立案决定是正确的。
我认为区公安局没有按《刑法》280条规定作出认定和督促立案。
从法理上说,《刑法》第280条第一款:“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和证件是其在社会的一定领域、一定方面实行管理活动的重要凭证和手段。任何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都会影响其正常管理活动,损害其名誉,从而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由于本罪系选择性罪名,无论伪造、变造、买卖,行为符合其一即应构成本罪。
具体到本案,陈书敏授意他人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又利用印章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的行为已经符合本罪客观要件。另外,如陈书敏与印章制作者存在金钱交易关系,则陈书敏的行为又构成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印章之罪。从主观上说,陈书敏系学校法定代表人,其希望制取假章、假公文并据此牟取非法利益,系直接故意,符合本罪的主观要件。
需要强调的是,本案的调查决不应以印章制作者的死亡而告终。从犯罪过程上说,印章制作者仅参与了犯罪的第一环节,即伪造印章,而陈书敏则策划并参与了伪造印章、伪造公文及持伪造公文到原县城建局骗取施工许可证、违法建设等多个环节,其主观恶性更强,行为性质也更为恶劣;从犯罪结果上说,陈书敏伪造公文骗取施工许可证并违法建设的行为,已严重侵犯国家机关正常管理秩序,伤害国家机关的公信力。可以说,死者在本次犯罪中仅扮演了陈书敏的副手一角,如无陈书敏的策划及参与,一枚外来的伪造印章何以进入北关学并成为校长违法建设的“通行证”?
如前所述,淮阳区公安局基于何种考量我已举报三年多而不予立案、当中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我们不得而知,但陈书敏的犯罪行为决不能就此姑息。信乃立世之本,国家机关的公信力更应神圣不容侵犯。倘若陈书敏伪造公文非法牟利一事不予立案就此揭过,无异于昭告社会伪造公文无罪无责,“视国家机关公信力于无物,一人行而百人效”,严重影响诚实守信的社会风气。
综上所述,陈书敏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情节严重,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②公安局答复我说:你有理你到法院为啥又撤诉?
这个问题牵涉到“先刑后民”的法律原则,在法院受理我的诉讼后,在庭审时,因发生在侵犯我权利前,陈书敏又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当庭陈书敏出示土地许可证件被法庭参诉人员举证,法官进行了质证,确认是假证。其行为已超出了民事审判的权力,并且结果是陈书敏拿假证又骗取城建部门许可,办理了《施工许可证》。在侵犯我民事纠纷前已经进行了刑事犯罪行为。我才在法院的建议下撤销了诉讼,转向公安部门举报,进行刑事查处工作,这不是我不去主张自己的民事权利,也不是我无故撤案,是在法律法规的规定中依法作出的,“先刑事后民事之规定。”
我实名举报陈书敏和殷秀夫,要求对他二人违法犯罪人员进行立案查处,严肃处理。让陈书敏和殷秀夫二人接受法律的审判。
根据以上写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如有不实本人愿意承担法律责任,欢迎各大媒体直接采访或转载报道,有抖音或朋友圈的可以直接转发,让真相大白于天下,同时我再次要求上级领导快速铲除陈书敏和殷秀夫这两个害群之马,除恶务尽,才能保证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政通人和,还我宅基地和我多年的经济补偿和精神补偿,做到铲草除根还社会一片安宁!
反映人:金振喜、身份证号:412727194608110414
附件:
1、九三学社河南省工业支社证明。
2、淮阳县土地局证明陈书敏是自办的假证、证明信。
3、淮阳县公安局鉴定陈书敏是伪造的假证、假章。
4、陈书敏用假证诈骗施工许可证,并又依法公告撤销。
5、淮阳县公安局的“不予立案通知书”。
这是我第十一次要求给我控告结果图像(2O19年5月8日)
上下两图是第十六次我再次去送、去要我上次控告信的结果照,这次是淮阳县监察委信访办的秦接待的我。(2019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