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用信息化手段提高企业管理效能、保障网络安全的同时,要注意尊重员工知情权和个人信息权益,避免数字监管扩大化。如果过度扩大化,一方面对员工个人权益构成侵犯,另一方面则会形成一种充满不信任感的工作环境,不仅无助提高工作效率,反而影响员工工作积极性。借助数字化,企业管理掌握的员工信息也越来越多,保护好这些信息同样是企业的责任。
部分公司通过统计排查公司网络非工作流量信息,对员工在办公区域内的非工作行为通报处罚的消息屡见报端,每有发生便引发热议。企业用信息化手段提高企业管理效能、保障网络安全的同时,也要注意尊重员工知情权和个人信息权益,避免数字监管扩大化。
打卡签到、管理上网行为、追踪员工沟通记录、视频监控办公场所……如今,企业通过各种数字化手段对员工进行管理。企业加强管理,用以防范网络安全风险、规范员工上网行为、提高网络利用率,本身无可厚非,也是企业自主用工权的体现。实际上,当前,数字化管理已成为企业数字化转型的重要驱动力。围绕降低成本、增加收益、提高效率的核心目标,数字化监管促进企业管理精细化,推动管理和效率的数字化变革。在线可视、记录留痕的数字化,让企业管理员工更加直观便捷,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员工“敬业度”,如考勤打卡、绩效统计等。
同时,借助数字化,企业管理掌握的员工信息也越来越多,保护好这些信息是企业该负的责任。但是,如果为了掌握员工办公状态等信息,滥用监管技术,甚至曝光员工个人行为,实在是管理过头。比如,有的企业为了了解员工工作状态,在办公区、休闲区,甚至厕所等安装摄像头;有的企业用专用设备检测员工心跳、呼吸等身体数据,以判断是否在工位上。这些做法不仅与现代企业管理观念不符,而且有违法治原则。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按照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和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企业方可处理个人信息。如果过度扩大化,一方面是对员工个人权益的侵犯,另一方面则会形成一种充满不信任感的工作环境,不仅无助提高工作效率,反而影响员工工作积极性。
从企业自身来说,数字化监管只是手段,而非目的。企业管理应当注意区分数字化监管的边界,处理好堵与疏的关系。其一,用好数字化监管,堵住网络安全风险隐患。其二,既要把握数字化监管的精度,更要注重人性化的温度,为员工疏通排压提供便利,保障员工知情权。企业在收集员工信息进行监控时,应提前告知,获得员工同意。
说到底,让员工发挥最大绩效,并不是让其坐在工位上就能实现。通过信任、关注、激励和支持,不断激发员工职业热情,才能凝心聚力,进而实现企业与员工的可持续发展。(本文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李万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