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范跃红 通讯员徐涟红)近日,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该区法院对赵武和陈斌两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依法作出改判,两人均从拘役被改判为有期徒刑。
2020年12月,上虞区检察院接到群众反映,称该区法院判决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中,赵武和王波系共同犯罪,但是王波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同案人员赵武却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
检察官对案件进行全面细致的复查后了解到,赵武和王波经事先商量,由王波毒狗偷狗后,低价出售给赵武,赵武将收购的毒狗加工成熟狗肉,销售给他人食用。依据查明的事实,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王波、赵武判处刑罚。
检察官在进一步复查中发现,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针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取消了拘役刑。经提交检委会研讨,大家一致认为,不能突破刑法规定的刑种限制,在法定刑以外判处刑罚。因此,原案对赵武判处拘役刑系适用法律错误。
发现该问题后,检察官继续通过大数据分析开展类案排查,发现上虞区法院判决的陈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中被告人也被判处了拘役刑,遂对本辖区内发现的两起案件依法启动纠正程序。
2021年2月,上虞区检察院将赵武和陈斌两案以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该区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2021年底,该区法院分别对两案作出再审判决,对赵武改判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对陈斌改判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
此外,上虞区检察院还发现浙江省范围内共有40余件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中的被告人被判处拘役刑,已将相关线索上报上级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