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29日讯 近日,中国经济网记者在天眼查App看到,广西兴柳食品有限公司因存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柳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行政处罚决定书(柳环责改字〔2022〕21号)显示,2022年3月13日,柳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广西兴柳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3月12日,公司因气浮机故障导致污水处理设施停运,在停运期间,将气浮机内生产废水和沉渣池内废渣废水混合物通过软管直接排入园区内污水管网。2022年3月13日,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并委托广西安康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在公司污水管网入口处进行采样检测。根据检测报告,污水管网入口处残留废水中五日生化需氧量排放浓度为480mg/L,化学需氧量等排放浓度超标。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责令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广西兴柳食品有限公司大股东为杭州微念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持股比例70%,杭州创柳食品有限公司为小股东,持股比例30%。
官网显示,杭州微念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微念”)是一家专注于食品饮料,成长中的新消费品牌公司。愿景是成为一家受尊重的、全球化的东方文化新消费标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