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傍”上网红气泡水 这三家公司被法院判赔30万
发布时间:2022-04-23 05:48:53  来源:扬子晚报  作者:admin  点击:8240次

  元气森林的“気”苏打气泡水经其公司大力推广,已成为一款“网红”产品,然而该公司却发现某网店销售的另一款气泡水与其包装非常相似,有“傍名牌”之嫌。法院经审理认定被控侵权的气泡水商品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三家涉案公司被判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这是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4月22日在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的一件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元气森林”系列品牌经元气森林(北京)食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大量的广告宣传投入,具备了较高的知名度,成为“网红”饮品。被告南京某食品有限公司在网络购物平台销售的案涉“醒”苏打气泡水的包装、装潢在瓶身设计、字体颜色、图文排列和整体风格上与元气森林“気”苏打气泡水构成类似。

  “醒”苏打气泡水商品包装上显示的委托商为被告福建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受托方为被告阜阳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在瓶身上侧所印的“旺寳吉”字样为注册商标标识,注册人为被告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被告南京某食品公司销售的“醒”苏打气泡水系从被告阜阳市某食品公司进货。

  元气公司要求被告停止生产和销售上述与其“気”苏打气泡水包装、装潢构成类似的“醒”苏打气泡水,并赔偿其经济损失56万元。

  江宁法院经审理认为,元气公司案涉商品包装、装潢具有一定影响力,普通消费者极易对“醒”苏打气泡水的来源发生混淆,从而因为元气公司的相关因素而选择该产品,或使消费者对“気”苏打气泡水的来源认知发生偏离。被控侵权的“醒”苏打气泡水商品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原告元气公司的合法经营权益,相关主体应当立即停止侵权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南京某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被控侵权的“醒”苏打气泡水具有合法来源,不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四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与原告“気”苏打气泡水包装、装潢相同或近似商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由被告福建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阜阳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

  记者了解到,江宁法院4月22日发布的《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白皮书》显示,自2019年11月至2021年底,该院新收各类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786件,审结1412件。其中,涉及商标权纠纷373件,著作权纠纷517件,特许经营合同纠纷848件,不正当竞争纠纷48件,其他知识产权案件14件。同时期新收知识产权刑事案件34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