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徐伟伦
□ 本报通讯员 张宏召
先是司机违规停车,接着乘客打开车门时,违规在机动车道上行驶的电动自行车正好经过,被车门撞倒失控的自行车又导致路边一辆正常停放的车辆受损。一连串的意外,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对此,交管部门在事故现场认定,事故责任应由司机、乘客和骑车人均分承担,路边车无责。
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对这起事故引发的赔偿纠纷作出了一审判决,判令违规停车下客的车辆投保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路边车主维修费2000元。
为何三方共负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却由司机一方的保险公司承担了全部赔偿义务?法官庭后给出了答案。
法院查明,2021年12月,赵某驾车在机动车道上停车下人,乘客张某下车时未注意观察车外情况便打开车门,此时杨某正好骑电动自行车载人在机动车道上驶过,车门撞倒杨某的同时,也导致电动自行车剐蹭到了路边正常停放的王某的车辆。
事故发生后,交管部门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存在机动车违反停车规定的过错行为;张某存在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通行的过错行为;杨某存在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行驶的过错行为,且有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载人规定的过错行为,据此认定赵某、张某、杨某负事故同等责任,王某无责任。
事后,王某共花费2000元对其车辆进行了维修。因就赔偿事项协商未果,王某将赵某、张某、杨某及赵某驾驶的车辆投保公司一并诉至法院,索要赔偿。
房山法院审理后认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交管部门作出了赵某、张某、杨某负交通事故同等责任、王某无责的事故认定,法院予以认可。赵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且事故发生于保险期内,根据我国民法典和道路安全法相关规定,对于王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内按赵某的过错比例予以赔偿。根据王某提交的维修结算单及发票,法院确认维修费用为2000元,且在交强险限额内。
据此,房山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王某车辆维修费2000元。
交强险理赔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
法官庭后表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本案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赵某、张某、杨某负同等责任,但最终仅判令由赵某车辆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正是基于上述规定,即交强险理赔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
“交强险具有社会公益性和法定性,其目的是保障受害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能得到及时和基本的赔偿,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法官介绍说,也正是基于这些属性,法律明确了交强险理赔时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在交通事故中无论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过错程度如何,保险公司均应在责任限额内优先向受害方直接予以赔偿。在有责情形下,无论责任大小,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在无责情形下,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同时,法官指出,如果王某的财产损失高于2000元,则应由赵某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2000元,高于2000元的部分由赵某的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超出三者险额度的部分由赵某个人承担)与张某、杨某按照同等责任各承担三分之一的赔偿金额。
对于保险公司赔偿后,是否有权向不慎开车门的乘客进行追偿的问题,法官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发生事实不在上述三种情形之内,所以有责方车辆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后,对涉案乘客不具有追偿权。
法官提示,驾驶机动车或非机动车均应依法依规文明行驶,不得违规借道行驶,在乘坐交通工具上下车时,司机和乘客应注意道路周围情况,减少因开车门不慎致人致己受伤而产生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