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黑鞋身、白鞋带,在鞋帮位置印上一个经典标志,一双高仿版“范斯”小黑鞋就诞生了,售价不到30元,4年卖出16万双……日前,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依法适用三倍惩罚性赔偿,判决被告某足鞋厂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范斯公司2428226元。
范斯公司是注册商标“ ”的商标权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在鞋类商品上,经过范斯公司长期宣传和使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某足鞋厂是个人独资企业,经营范围为鞋制造、销售等。
2019年11月5日,瑞安市市监局对某足鞋厂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并扣押该鞋厂生产的标有“ ”标识、货号675的鞋子共计1230双。后市监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某足鞋厂构成商标侵权,决定没收侵权鞋子1230双,并处罚款37392元。
2021年3月25日,市监局对某足鞋厂进行检查时再次查获上述侵权鞋子共计1590双,后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侵权鞋子1590双,并处罚款71550元。
2020年至2021年期间,范斯公司发现某足鞋厂生产的上述货号675的鞋子在网络店铺广泛销售,月销量居高不下,累计成交金额达百万余元。2021年6月,范斯公司将某足鞋厂及三家主要的网店公司诉至瑞安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358万元。
被告某足鞋厂辩称,被控侵权标识右侧开叉,有自己的独特性,并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认为其与范斯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联系。且网店的鞋子价格在20元左右,面对的是低端市场客户,涉案注册商标的鞋子价格多在数百元,面对的是中高端市场客户,两者目标市场客户完全不同,显然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至2021年间,某足鞋厂大量生产标有“ ”标识、货号675的鞋子,并出货给14家网店作线上销售,交易成功的订单总数量为160183双,成交金额达3553581元。另查明,四年间市监局两次对某足鞋厂作出行政处罚,但至2021年7月,某足鞋厂仍在生产涉案商品。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控侵权鞋子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鞋属于同一种商品。被控侵权商品在其鞋帮等处使用的“ ”标识清晰显著,明显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使用行为。经比对,“ ”标识与注册商标“ ”在整体构图、线条形状等方面基本相同,仅线条末端开叉,整体上构成近似。因此被控侵权商品属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的商品,容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属于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被告某足鞋厂两次被市监局认定侵权后,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且侵权获利金额巨大,应认定属于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情形。瑞安法院遂依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某足鞋厂适用三倍的惩罚性赔偿,依法判决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428226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某足鞋厂提起上诉。近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维持原判决。
■法官提醒■
本案中,被告某足鞋厂作为生产涉案侵权商品的源头企业,经历两次行政处罚后仍不思悔改,依旧进行大量生产销售。瑞安法院依法适用三倍惩罚性赔偿标准,严厉打击源头生产环节,斩断违法假冒制销产业链,让恶意生产商付出惨痛代价,让潜在侵权人望而却步,有力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引导社会尊重知产权利、保护创新创造。(记者 余建华 通讯员 陈依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