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见习记者 李 娜)近日,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以包庇罪判处孙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21年10月11日,被告人吴某无证驾驶小型轿车,从双鸭山市尖山区经中心站跨线桥进入岭东区滨水大道,行至养牛场附近路段时,因驾驶超速、瞭望不够而未尽安全注意义务,撞到因醉酒坐在公路中间的刘某及正在试图拉拽其离开的出租车司机黄某,导致刘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吴某拨打120并报警,后其继父、被告人孙某到达现场后为帮助吴某作假证明,向处理事故的民警谎称自己是肇事车辆司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致使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孙某明知吴某交通肇事犯罪,而为其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天安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有据,按照交强险合同约定的数额,应当赔偿死亡伤残赔偿18万元、医疗费1.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