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失火殃及无辜,依法这样赔
发布时间:2022-11-15 13:38:01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admin  点击:4080次

  秋冬季节,无论是天干物燥的北方,还是阴冷潮湿的南方,居民用火用气用电都明显增多,给居民住宅的消防安全提出了具体挑战。火灾高发多发期,更是火灾防控的关键期。居民住宅发生火灾危害甚广,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就该院审理的几起涉居民住宅火灾纠纷案件作出提示。

  电瓶车上楼充电引发火灾 业主赔偿邻居损失

  周某与杨某系夫妻关系,二人住在江北区某小区某栋29层房屋内。2020年4月,周某购买了一辆代步用的电瓶车,平时停放在楼栋大厅内,没电的时候将车辆推回家中充电。

  2021年7月17日,周某使用电瓶车时发现车没电了,便将电瓶车推回家中,当天没有给车辆充电。7月19日晚11时许,周某将电瓶车推到阳台上充电,随后返回卧室睡觉。7月20日凌晨4时许,周某与杨某在睡梦中被大火惊醒,二人发现火情后叫醒家人下楼逃离,在下楼过程中杨某拨打了119报警电话。

  重庆市119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立即派出消防救援人员到场将火扑灭。经调查,起火原因为电瓶车发生电器线路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引发火灾,此次火灾过火面积约80平方米,造成周某家房屋装修、室内家具家电,以及29层及楼上其他部分房屋装修、物品等烧毁,直接财产损失合计9.72万余元。

  邹某、郭某是住在31层的业主,他们的房屋处在此次火灾受损范围内,损失包括窗户玻璃烧碎、屋内墙壁熏黑、窗帘脱落、空调外机损坏、阳台上的植物因高温烧死。经评估,该房屋的财产损失评估净值为5810元。2021年9月16日,邹某、郭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周某、杨某赔偿火灾造成的经济损失。

  江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周某违规将电瓶车推回家中充电,电瓶车发生电器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给他人造成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杨某作为周某丈夫,在周某将电瓶车推回家中充电时并未予以制止,以致引发此次火灾,其行为也存在过错,应当与周某承担连带责任。遂判决周某、杨某连带赔偿邹某、郭某财产损失5810元。

  租客不当使用取暖设备 房东诉请赔偿获支持

  2019年11月19日,刘某与张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刘某将其位于江北区福来路某居民楼某栋的房屋出租给张某使用,租赁期间为2019年11月20日至2020年11月19日,租金1600元每月。

  2020年3月4日凌晨1时左右,张某在客厅沙发上看电视,随手将电暖炉放在沙发旁边取暖。没过多久,张某便在沙发上睡了过去。一段时间后,张某闻到烟味醒来,发现沙发靠近烤火炉的位置已经燃烧了起来。张某试图用沙发上的毛毯将火盖住,并用盆子在厨房接水灭火。隔壁邻居拨打了119报警电话,小区物业也拿来多个灭火器,但仍未将火扑灭。混乱中,张某关闭了厨房的天然气,厨房的热浪将张某烧伤。

  消防救援人员接警后到场将火扑灭。经调查,起火原因为电暖炉距沙发过近,且长时间烘烤,引燃沙发及上面可燃物并蔓延成灾。此次火灾过火面积约40平方米,导致房屋装修、室内物品及楼上部分住宅装修及室内物品等烧毁,1人受伤。经统计,火灾直接财产损失合计8.74万余元。

  2021年8月30日,房东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赔偿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房屋的装修费用,以及房屋装修期间的租金损失。

  江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法人合法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涉案房屋承租人张某使用电暖炉不当导致火灾,造成房屋产权人刘某损失,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刘某主张的各项损失,经评估,本次火灾导致涉案房屋室内装修、设备、其他财产损失共计54600元。由于该财产损失已包含装修损失,刘某自行装修产生的装修费用不属于本次火灾造成的损失,法院不予支持。同时,因涉案房屋被损毁,刘某对房屋进行维修期间无法出租,刘某有权要求张某赔偿租金损失。法院遂判决张某赔偿刘某财产损失54600元、租金损失11200元,并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电气线路故障起火致人死亡 多方主体共同担责

  2019年7月23日23时左右,江北区某小区63号楼一楼的楼梯间发生火灾,火灾烧毁了楼梯间内堆放的杂物、摩托车、电瓶车、电气线路以及楼梯间装修等物品。虽然本次事故的过火面积仅约4平方米,火情并未进一步蔓延扩大,但却导致该楼居民刘某、王某向楼下逃生的过程中被火烧到,最终不幸死亡。

  经消防部门认定,本次事故的起火原因为一楼楼梯间东侧中部的起火点处发生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引发了火灾。事故现场安装有多条电气线路,包括电力公司的电力线路,以及广播电视、移动、联通、电信等公司的光纤线缆。于是,刘某、王某的亲属将上述公司、小区物业公司以及事故现场摩托车、电瓶车的所有人袁某、李某起诉致法院,要求各被告对刘某、王某的死亡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江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关于本次火灾事故的起火原因,根据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及电力公司申请依法委托作出的鉴定报告,排除电力线路主动短路和通信光缆引发火灾的可能性,但事发现场的地线桩连接处存在漏电打火现象。由于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事发时存在烟头等外来火源介入情形,本次火灾事故系由该地线打火问题所致具有高度盖然性,法院认定火灾事故系因该地线打火问题所引发。

  法院认为,本次火灾事故系因地线接头处维护管理不当导致锈蚀打火所致,物业公司、电力公司作为地线设施的管理人和使用人,在该地线连接件发生锈蚀后未及时更换处理,未尽到维护管理义务。李某和袁某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将其车辆违规停放在一楼楼梯间,二人的车辆均作为可燃物参与了本次火灾的燃烧。同时,物业公司作为事发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未尽到对楼梯间堆放的可燃物品进行及时清除和转运的义务,为火灾的引发创造了条件。以上被告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或蔓延扩大均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法院综合比较上述各责任主体的过错程度以及其各自行为对本次事故发生或扩大的原因力大小等因素,确定由物业公司、电力公司、李某、袁某分别承担55%、35%、5%、5%的侵权赔偿责任,共同赔偿刘某、王某的亲属共计122.71万余元。

  观察思考

  筑牢居民住宅安全“防火墙”

  据应急管理部统计,2022年前三季度,全国发生居住场所火灾22.38万起、死亡1061人,分别占火灾总数和因灾死亡人数的35.15%、73.63%。居住场所火灾多发,特别是致人死亡占比较大,消防安全不容忽视。对于居民住宅而言,必须保持“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的警醒,全面筑牢居民住宅安全“防火墙”。

  居民住宅消防安全不能麻痹大意、心存侥幸,必须做好火灾隐患风险排查和防控。要对居民住宅消防设施进行日常维护和定期全面检测,不定期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确保消防意识、消防责任、消防措施到位。尤其是高层住宅、老旧小区等重点地区,应当全方位做好消防安全监管,掐灭任何可能导致火灾的“火星”“火花”。

  同时,要压实相关部门的公共消防安全责任,统筹做好居民住宅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监督等管理活动。积极推进大数据、物联网等信息技术在消防设施管理上的应用,共享与消防设施相关的管理信息,高标准建设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不断提升消防设施信息化管理水平。

  物防技防最终靠人防,广大居民必须牢固树立防微杜渐的安全意识,掌握安全用火用电用气常识,才能尽可能地远离火灾。例如,定期检查家中电器、电源和电力线路,对破损、老化部分及时维修更换,严禁电瓶车上楼充电,使用电器后及时切断电源,杜绝超负荷用电。发生火灾险情时,牢记首先切断家中电源和燃气阀门,扑救时要与家中电器设备和电线保持足够安全距离,及时拨打119报警,火势难以控制时迅速采取防护措施冷静逃生,最大限度降低、避免火灾造成居民的生命和财产损失。(乔宇飞 张建征 黄庆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