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县招贤镇水源村历史悠久,因水资源丰富而得名,抗日战争时期,中共领导下的八路军曾于1940年在本村建立中共西北军工部第七兵工厂,为抗日战争作出过较大贡献,1948年一部分工人转为解放军南下,兵工厂改为中共晋西北区农具厂直到1956年,为新中国建设做出了新的贡献。1958年临县县政府在大炼钢铁的大环境下,又在原兵工厂厂址上建立了招贤铁厂水源车间到改革开放初期,为晋西北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提供了有力支持。
全村现有人口680多人,有梯田、沟坝耕地1300余亩,枣树成林,交通便利(1970年已经开通市、县级公路),水资源、翻砂资源、煤炭资源、陶瓷资源(县里已在本村建立了临县传统陶瓷业手工艺术基地,2020年挂牌)。
村民本可以安居乐业,可是由于私人煤企“胜利二矿”为了挖掘地下煤炭资源,置村民的生命财产于不顾,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致使本村耕地大面积沉陷、房屋裂缝、水资源枯竭、祖坟破损,给村民造成严重灾难。
在2014年,本村通往邻村孙家塔自然村的路上(在我村境内),塌方压死了邻村小张家坡村村民张鸡则、李拖林夫妇二人后,我们村的村民才逐渐发现我们村部分耕地、部分房屋出现裂缝,村民即向招贤镇政府作了反映,镇政府未作任何处置。
到了2018年,水源村通往孙家塔村路段一带山崩地裂,出现大面积滑坡、塌陷,毁坏坝地30来亩,毁坏果木树500余株,葡萄140余株。修复断路时又毁坏山地20余亩。这一时段,相继出现了大面积耕地沉陷、房屋裂缝和七处水源枯竭的状况,致使国家在2011年才投资修建好的一座自来水工程断水被废弃。村中沟里流水干涸,坟裂路塌时有发生。
2019年11月27日,村民多次到镇政府反映情况,要求镇政府能为农民作主,向私企煤矿提出给予赔偿损失和作出修补措施,并立即制止私企煤老板继续挖掘我村地下煤炭。但是时隔一夜,11月28日,招贤镇党委书记就来我们水源村召开了村及两委和村民代表会议,宣布说:要解决你们村现在的问题,就得按地质自然灾害移民方案解决处置,用给你们村每人4.5万元补偿费,每户1000元搬迁费的办法整村移民,村民受到的其它一切损害不做赔偿和任何补救,迁往哪里由你们自己选择,政府一概不负责任。就这样一个整村搬迁宣示就解决了村民的一切问题。
这个移民办法明摆着是赶我们全村人走,更可恶的是这个决定不符合党和国家制定的扶贫攻坚撤村并居和受地质自然灾害影响需要整村搬迁的有关规定。镇政府为了帮助私企煤老板清除继续采煤的阻力,根本不予考虑村民的生产、生活安全和村民的利益。农民不懂法律,可是村民知道不种地不能生存,没有房子不能居住,我们不能离开这块赖以生存的土地,村民的生命财产不能让继续破坏。2019-2020年,村民相继到过县、市有关部门上访,都无济于事,最终市、县部门又把上访材料批回到招贤镇政府处理,总之没出了招贤镇政府的手掌心。
后来招贤镇政府仅修了一个自来水工程,说供三个村(水源村、孙家塔自然村、高崖头村)的人畜用水,实际上连我们村的少数人口的吃水也是时有时无。
招贤镇政府对水源村村民的反映和要求置若罔闻,不合理、不合法的移民搬迁方案和每平方五到六百元的原有房屋折抵评估价格始终不变。私人煤企继续采取先开采、后搬迁的策略,加班加点超设计能力开采,加快了地面灾害和房屋裂缝快速扩展,地毁、房裂、用水难的困境威胁,迫使村民不得不同意不合理的移民搬迁方案和超低价格的原有房屋评估。
同时用恐吓的手段说:你们现在不移,以后窑洞烂的不能住了想移也没人管!并利诱一些在评估旧窑洞时给予过好处的人,搬迁了会给予奖励,以此带动其他村民整体搬迁。闹得村民恐慌而彷徨,目前村民不但没能得到赔偿和任何补救措施,反而面对的是土地房屋的破坏更加严重,全村房屋不同程度的都出现了损害。山体开裂沉陷,滑坡、泥石流,道路断裂时有发生,用水日趋困难。
目前村民们走的是险路、住的是危房、处的是险境,生产生活得不到基本的安全保障,水源行政村680多口人的生产生活将面临着毁灭性的破坏,真不知道招贤政府为人民是如何做到的还是说煤老板可以操控一切。
国家的政策是三不愁:不愁吃、不愁穿,不愁冬季取暖; 四保障: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和养老有保障,脱贫致富为的就是让老百姓过上幸福美满的生活,建设美丽乡村,招贤镇政府搞移民搬迁,致贫、毁村,跟党的政策对着干,人民群众的要求并不高,合情、合理、合法、公正就好。
根据国务院领导的讲话精神,农民诉求:
(1)、因私企煤老板违规开采,造成的房屋裂缝,土地沉陷,水井干枯,祖坟破损等一系列人为灾害必须赔偿和恢复,没有毁了的不能让继续破坏,立即停止在村庄下面违规开采。
(2)、移居不移村是国家规定非移不可的村庄的移居政策,要先建设移居新村,修建适合农民生产生活条件的住房,必须按党和政府的政策执行,先补偿后搬迁,先安置后开采,确保没有任何隐患。
(3)、因挖煤造成村民受到生活上生产上的影响和经济损失,必须合理、合法、合规来补偿,村民享受地下煤碳资源集体所有权的应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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