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问责条款 强化资金安全:证监会征求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意见
发布时间:2025-01-19 20:11:07  来源:人民网  作者:admin  点击:1744次

人民网北京1月19日电 (记者黄盛)近日,为进一步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严格募集资金监管,证监会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下简称《2号指引》)基础上起草了《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则》),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记者了解,证监会现行募集资金持续监管规则主要为《2号指引》。该规则最早于2012年12月份发布,于2022年法规整合时进行细节修订,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现金管理、临时补流、置换自筹资金、管理监督以及超募资金使用等方面进行规定,引导和推动上市公司规范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

《规则》共二十三条,强调募集资金使用应专款专用、专注主业,明确了募集资金用途改变的具体情形和延期实施的流程要求,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临时现金管理、补充流动性,以及超募资金使用等方面作了进一步规范。此外,《规则》贯彻从严监管理念,明确了问责条款,建立与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上位法的衔接,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以推动上市公司规范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促进中介机构勤勉尽责。

“强化募集资金监管新规将从多个方面对上市公司产生深远影响,包括募集资金的使用、用途改变、安全性、中介机构责任、信息披露和违规处罚等。这些措施将有助于提升上市公司的质量和透明度,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院长田利辉向记者表示。

此外,《规则》强化了募集资金安全性,包括规范现金管理行为,强调不得用于购买非保本型产品、从事高风险理财;完善专户管理,强调开展现金管理、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也应通过专户实施;便利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强调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提供或向银行申请提供相关必要资料,推动专户管理、第三方监管制度落到实处。同时,《规则》优化募集资金置换的规定,原则上应当在募集资金转入专项账户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确有困难的可以在原自有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明确募投项目出现市场环境重大变化等情形时的重新评估论证要求,引导公司密切关注募投项目进展,积极推进募投项目建设。

田利辉分析说,根据《规则》,上市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科创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

也有业内人士表示,《规则》提及的举措将进一步从源头上遏制资金“脱实向虚”,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尤其是支持科技创新和新质生产力发展,更好融入国家发展大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