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规:厨余垃圾分类质量不合格将不收运
发布时间:2020-06-29 07:13:00  来源:新京报  作者:王雪梅  点击:263次

新京报快讯(记者 黄哲程)北京市城管委和市城管执法局近日联合印发《北京市厨余垃圾分类质量不合格不收运管理暂行规定》,明确厨余垃圾分类质量不合格将不收运。

 

规定提出,如违规后不能及时改正,管理人员将在交付点或垃圾桶盖上张贴《厨余垃圾分类质量不合格不收运告知单》,注明改正要求和改正期限,拍照留证,改正期限一般不超过3天。

 

按照要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根据厨余垃圾产生量规范设置分类收集容器,并做好日常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保持容器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同时,应当建立厨余垃圾管理台账,记录责任范围内实际产生厨余垃圾数量、收集运输单位、去向等情况,并定期向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报告。指定专人负责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做好厨余垃圾分类,确保分出质量。厨余垃圾应从产生时就与其他品类垃圾分开,投放前沥去水分,不得混有其他类别垃圾。不得将分好的厨余垃圾混入其他垃圾。

 

厨余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配备使用符合标准的收集工具、运输车辆和人员,按时、分类收集厨余垃圾,并分类运输至集中收集设施或者符合规定的转运、处理设施,不得以各种理由混装混运,不得随意倾倒、丢弃、遗撒、堆放。同时,应当建立厨余垃圾管理台账,记录厨余垃圾来源、数量、去向等情况,并向服务地所在区城市管理部门报告。

 

收集运输单位依据合同对厨余垃圾的分类质量严格把关,由作业人员通过现场目测或采用工具翻查的方式进行判定。在交付点拟交付的厨余垃圾中明显混有其他类别垃圾的,即判定为分类质量不合格。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对收集运输单位判定结果存有异议,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提请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收集运输单位发现拟交付的厨余垃圾分类质量不合格的,应当主动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联系,要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改正。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现场改正合格的,应当予以收运。拒不改正的,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向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或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举报。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不能及时改正的,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在交付点或垃圾桶盖上张贴《厨余垃圾分类质量不合格不收运告知单》,注明改正要求和改正期限,拍照留证,并告知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改正。改正期限一般不超过3天。改正期限内,对分类质量不合格的厨余垃圾暂不收运;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采取改正措施,经收集运输单位确认分类质量合格的,恢复收集运输服务。改正期限结束后,收集运输单位发现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所交运的厨余垃圾分类质量仍不合格的,应拍照留证,并向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或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举报。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或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接到收集运输单位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厨余垃圾分类质量不合格的举报后,应当及时到达现场并依法进行处理。对“混投混扔、混堆混放、混装混运”以及其他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