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办法(试行)》发布
发布时间:2022-01-19 06:11:09  来源:文汇报  作者:admin  点击:9118次

 ■本报记者 史博臻

  新年伊始,上海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持续推进,细化落实有关政策。昨天,《上海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办法(试行)》对外发布,对于保租房的准入条件、配租规则、租赁价格、租金支付、租赁期间等方面予以明确。

  一个家庭只能入住一套保租房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是在本市合法就业且住房困难的在职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住房困难面积标准原则上按照家庭在本市一定区域范围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确定。

  在配租规则上,保障性租赁住房既可以直接面向符合准入条件的对象配租,也可以面向用人单位整体配租,由用人单位安排符合准入条件的对象入住。

  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一般按照两个阶段实施:集中配租,项目达到供应条件后,出租单位发布公告,启动集中配租。集中配租期间应优先保障在本市无房且符合其他准入条件的对象;常态化配租,集中配租后的剩余房源,实行常态化配租,对符合准入条件的对象实行“先到先租,随到随租”。

  配租期间,项目全部或部分户型房源满租的,应实行轮候配租,按户型建立轮候名册,并优先保障在本市无房且符合其他准入条件的对象。出租单位不得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挑客拒租。

  供应标准方面,三人以下家庭和单身人士可以入住二居室及以下户型,二孩、三孩家庭可以入住三居室及以下户型。根据供需匹配情况,出租单位也可以将多居室户型拆套安排使用。一个家庭或单身人士只能入住一套保障性租赁住房。

  申请者应向出租单位提交《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入住申请表》、本人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聘用协议、录用通知、自主创业的工商登记)等证明合法就业的资料。在本市拥有产权住房的,提交本人、配偶及子女最近10个工作日内的《本市房屋查询结果证明》。在本市承租公有住房的,还要提交《租用居住公房凭证》。

  保租房租金不得高于备案价格

  保租房如何定价?根据《管理办法》,由出租单位制定,初次定价和调价应报项目所在地的区房屋管理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实际执行的租赁价格不得高于备案价格。

  面向社会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应在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九折以下。出租单位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可以按年度调整;价格调增的,调增幅度应不高于市房屋管理部门监测的同地段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同期增幅,且年增幅应不高于5%。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可以按月或按季度收取,不得预收一个季度以上租金;租赁保证金(押金)不得超过一个月租金。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可以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租金。

  租赁期限方面,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短于1年(承租人有特殊要求的除外),最长不超过3年,鼓励出租单位与承租人签订2年或3年期的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到期后,入住人员经重新审核仍符合准入条件的,可以续租;不再符合准入条件的,应当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