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女生遭网络欺凌患上重度抑郁,“少年的你”将有法可依
发布时间:2021-06-09 06:26:58  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admin  点击:8990次

“在家庭、学校、社会三大传统空间之外,网络已成为未成年人成长的第四空间。”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郗培植表示,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把对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单独成章,是一大立法亮点。

其中,针对未成年人遭受网络欺凌的现实情况,也制定了防治性条例。据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调查显示,有50%的中学生在网上聊天、游戏中不同程度遭受过网络欺凌,有23%左右的中学生在个人主页或博客、音视频网站的运用过程中有过此类遭遇。

防治未成年人遭网络欺凌

未成年人心智发育尚未成熟,网络欺凌无疑会给他们的心理造成巨大压力,使他们产生厌学,甚至自残和自杀等消极情绪。

据广东公安通报,小梦是深圳光明区的一名初一新生,性格开朗活泼。但因为一个误会,小梦被误认为是告密者,一些同学开始频繁地找她麻烦。此事很快变本加厉,在朋友圈里,疯传着一些“证据”,指责小梦是“渣女”。

惊慌的小梦为了尽快还自己清白,联系了首发文章的公众号管理员,要求其删帖。对方答应得倒是爽快,但提出要支付浏览量50%的费用,即2200元作为删帖费。小梦因为担心这些信息继续扩散,向公众号支付了删帖费。

但与此同时,小梦开始吃不下东西,睡不着觉,害怕去学校。后来母亲带她到医院检查,医生说小梦患上重度抑郁。最终在母亲的帮助下,她选择了报警。经过调查,这背后还有一条通过实施网络霸凌,进行有偿删帖的黑色产业链。

办案民警在陈述案情时表示:“网络欺凌是一种‘软暴力’,对女孩的身心都造成了很大的影响。‘软暴力’比‘硬暴力’对心理的伤害可能更严重,短时间很难修复。”

为了更好地守护未成年人的网络空间权益,此次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77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或者恶意损害形象等网络欺凌行为。

郗培植认为,在网络上起侮辱性的绰号、编造不实信息,或者把校园欺凌行为拍摄下来,在网络上进行二次传播,都会对孩子造成一定的伤害,所以网络欺凌的防治应该和生活中的欺凌问题一起解决。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77条也指明,未成年人遭受网络欺凌后的救济途径——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制止网络欺凌行为,防止信息扩散。

如何掌握“堵”和“疏”的尺度

如果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网络不良信息影响,让未成年人完全脱离网络生活而一“堵”了之,既不现实,也不利于社会发展。

如何掌握“堵”和“疏”的尺度?在以往的实践中,因为难以把握“堵”的尺度,家长们没少走弯路,甚至有不少像豫章书院这样打着“戒网瘾”旗号却对未成年人实施虐待行为的机构。对此,《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8条也作出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方式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进行干预。

在郗培植看来,根据新法规定,网络平台应堵住不良信息、违法宣传,但网络也不应承担所有的恶名,未成年人的网络问题其实是家庭问题、学校问题、社会问题的折射。

郗培植解释,其他的几大保护领域里,主责部门都很明确,但在网络保护中,所有会对这一成长空间产生影响的人,都应该担负起网络保护的职责。此次“网络保护”专章综合规定了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中的职责,“这样的修法思路服务于完善未成年人保护体系的需要,务实、灵活而又未脱离基本法理”。

所以,在解决未成年人网络问题时,除了“网络保护”专章,还应该和其他章节的规定结合,整体理解立法逻辑:首先,监护人对引导和监督未成年人上网负有首要责任;其次,在“家庭是第一责任人”之后,学校也是重要责任人。另外,互联网行业要担负社会责任,政府的网络保护义务也不可替代,而且社会各界也都应该积极参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