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盗游戏装备销赃获益,为何被判缓刑?
作者/庞立旺律师
【案情简介】
2019年8月17日,张某以人民币10,000元的价格将自己的某游戏账号卖给了沈某,之后沈某多次为该账号购买游戏装备。9月25日,张某通过账号申诉的方式盗取了上述游戏账号及游戏装备,卖出部分装备得款人民币60,725元。
2019年9月27日,张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盗窃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张某赔偿被害人沈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2019年9月29日,A县公安局向游戏公司发出调取证据通知书,要求游戏公司提供9月25日该账号的游戏装备情况和游戏账号、游戏装备的价值,被出售的装备的市场价格、充值信息和登录轨迹。2019年11月5日,游戏公司提供了上述信息。2019年12月26日,A县公安局就张某卖出去的游戏装备的价值委托A县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A县某司法鉴定中心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2020年6月18日,A县公安局就张某没有卖出去的游戏装备的价值委托A县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A县某司法鉴定中心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2020年3月26日,张某在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判决结果】
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律师解读】
数据、网络虚拟财产,是虚拟的网络本身以及存在于网络上的具有财产性的电磁记录,是一种能够用现有的度量标准度量其价值的数字化的新型财产。从上述定义来看,虚拟财产需满足如下特征:(1)存储于网络虚拟空间内;(2)具有一定的财产价值;(3)能被网络用户所支配。按照上述特征,虚拟财产理应包含互联网账号、账号内以人民币充值所得的“元宝”、“Q币”等代币或游戏装备等,在未来,随着科技进步也将有更多形式的虚拟财产诞生。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截止至今,尚未有相关法律或司法解释进一步对虚拟财产的问题进行明确规定。
伴随着游戏产业的迅速发展,司法实务中涉及到侵害虚拟财产权纠纷的案件也逐渐增多。最高人民法院最新修正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新增网络侵害虚拟财产纠纷这一案由,足见司法机关对此类案件的重视程度。
尽管现有法律对于虚拟财产的定性还没有形成一致意见,但是不可否认本案中本属于沈某的游戏装备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属于受刑法保护的“财物”范畴,张某盗窃已经卖给沈某的游戏账号并售卖沈某购买的游戏装备,并牟利六万余元,其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盗窃罪关于“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的规定,应当受到刑事处罚。
同时也应当注意到,张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并取得受害人谅解,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都是张某得以判处缓刑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