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6月28日电 (记者 乔文心 通讯员 徐阳)今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正式施行。为做好黄河保护法的贯彻实施工作,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导各级人民法院系统全面学习立法精神,准确把握立法要旨,增强法律贯彻落实工作的针对性靶向性实效性,以高质量司法服务高质量发展。
黄河保护法是继长江保护法之后的又一部流域保护法,是全面推进国家“江河战略”法治化的标志性立法,是“1+N+4”的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意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对标对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指示批示,紧扣黄河保护法的立法目的、基本原则和重要制度,遵循流域司法保护规律和特点,明确了贯彻实施黄河保护法的重大意义、基本原则、裁判思路以及环境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方向。
《意见》共18个条文,全文分为四个部分。《意见》紧扣立法目的,要求各级人民法院深刻认识贯彻实施黄河保护法的重要意义。第1条至第3条分别从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落实最严法治三个方面,阐释贯彻实施黄河保护法对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回应人民群众对黄河长久安澜美好向往、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重大意义,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不断增强司法服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
《意见》第4条至第7条从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角度,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准确把握立法特殊性和侧重点,结合流域司法保护特色,紧紧围绕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持续用力。第8条至第13条分别对应黄河保护法第三章至第八章内容,从丰富修复举措、促进绿色用水、注重综合防治、严格落实责任、支持创新驱动、加强文化保护等方面,明确黄河司法保护工作的结合点和着力点。例如,在丰富修复举措方面,《意见》明确,要探索创新预防性、惩罚性、恢复性司法措施,科学合理运用补植复绿、增殖放流、劳务代偿、技改抵扣、碳汇认购等多元化生态修复方式,健全完善生态环境修复资金管理使用及修复效果评估机制,努力实现“预防—保护—惩罚—修复”的完整闭环。
黄河保护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国家加强黄河流域司法保障建设,组织开展黄河流域司法协作,推进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协同配合。据此,《意见》结合今年司法服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重点工作安排,将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审判机构运行实质化、审判能力水平现代化、环境司法功能多元化、流域司法协作常效化等五个方面,作为全面加强黄河流域司法保护工作的着力点。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人民法院将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认真贯彻落实黄河保护法,不断提升服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能力水平,推动黄河流域司法保护工作再上新台阶,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作出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