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卡消费透支,为何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作者/赵爱梅律师
【案情简介】
2018年12月至2019年12月间,李某持某银行信用卡在某市区多次刷卡消费,透支共计人民币342,946元,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李某拒绝还款。
2020年2月底,李某因改变住所、电话欠费停机而失联。银行向公安机关报警,李某在使用身份证上网吧时被查获归案。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李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二、责令被告人李某退赔人民币342,946元,发还某银行。
【律师解读】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有证据证明持卡人确实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
第八条规定,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根据法律规定,构成恶意透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须具备两个条件:一,行为人主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行为人实施了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以上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李某变更居住地址、变更联系电话等逃避催收的行为;在一审判决前未归还任何透支款,没有还款能力,构成恶意透支型的信用卡诈骗罪。综上,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