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生效前所签合同,是否适用一年除斥期间?
作者/侯蒙莎律师
【案情简介】
2018年11月27日,A公司与陆某签订《影视投资合同书》。合同约定:A公司作为某电影联合投资方,拥有相应的收益权与署名权。陆某是自由投资人,对该电影有投资意向,拟投资20万元整,获得该电影投资总额0.0666%的收益权。电影应在取得广电总局电影公映许可证后发行,不晚于2019年12月上映。合同签订当天,陆某向A公司汇入20万元。
2018年12月9日,A公司与陆某再次签订《影视投资合同书》一份,约定陆某追加投资30万元整,获得该电影投资总额0.1%的收益权,其他合同条款与双方2018年11月27日签订的《影视投资合同书》内容一致。次日,陆某向A公司汇入30万元。
2019年11月18日,国家电影局作出《电影公映许可证》,影片获得电影公映许可,获准在国内外发行,但该电影至今未在院线公映。
2023年1月,陆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解除陆某与A公司于2018年11月27日与2018年12月9日签订的《影视投资合同书》;A公司向陆某返还投资款50万元。
【判决结果】
一、解除原告陆某与被告A公司于2018年11月27日及2018年12月9日签订的《影视投资合同书》;
二、被告A公司返还原告陆某投资款50万元。
【律师解读】
除斥期间,是指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关于合同解除权的除斥期间,《合同法》与《民法典》规定有所不同。
《合同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则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民法典》增加了“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的规定。案涉两合同均签订于《民法典》生效(2021年1月1日)之前,且没有法定或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一方当事人在《民法典》生效之后主张解除合同的,是否适用一年除斥期间的有关规定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两份《影视投资合同书》均签订于2018年,且《影视投资合同书》约定,陆某所投资的电影应当在取得广电总局电影公映许可证后发行,上映日期不晚于2019年12月;虽然该电影在2019年11月18日取得了《电影公映许可证》,但是却未能于2019年12月前如期上映。
综上,本案法律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应当适用当时施行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不适用《民法典》关于合同解除权的一年除斥期间的有关规定。A公司未能在约定限期内履行主要合同义务,且至今影片仍然未能上映,陆某的合同目的已然不能实现,故陆某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50万元投资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