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原副局长黄某,为何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作者/韩英伟律师
【案情简介】
2007年至2013年间,在A镇及其周边区域逐渐形成了以庞某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庞某及其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了树立非法权威,多次阻挠公安民警的正常执法,殴打公安民警,挑衅司法权威。
2014年5月,甲县公安局A派出所民警雷某、卜某带领辅警程某等人在A镇巡逻时,发现周某有吸毒嫌疑依法对其进行盘查,周某拒绝配合民警盘查并驾车逃离现场。当公安民警卜某、程某等人追至A镇辖区庞某家的木板厂时,遭到庞某、周某等人持刀、铁水管等凶器追打,致使程某受伤,卜某等人无法执行公务而被迫撤离。事发后,分管A派出所的甲县公安局原副局长黄某在明知庞某、周某等人实施了上述妨害公务行为后,没有作出任何指示,使得周某等人因此长时间没有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追究法律责任。该案直到2019年5月20日才被立案查处。
2015年3月,甲县公安局A派出所所长刘某带领辅警李某、于某等人在A街小巷口巡逻时,发现有群众在利用扑克牌进行赌博。当公安民警上前抓捕聚众赌博人员时,遭到坐庄聚众赌博人员周某等人阻挠和殴打,刘某、于某被殴打,所控制的赌徒亦被抢走,刘某等人无法执行公务而被迫撤离。事发后,刘某第一时间将此事向黄某进行汇报,黄某在明知周某等人实施上述妨害公务行为后,没有作出任何指示,使得周某等人因此长时间没有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追究法律责任。该案直到2019年5月20日才被立案查处。
2015年6月的一天,甲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贾某等人在A镇依法将贩毒嫌疑人赵某抓获后,遭到途经现场的庞某、周某等人的阻挠和踢打,致使民警贾某受伤、贩毒嫌疑人赵某趁机逃脱。事发后,刘某将此事向黄某进行汇报,黄某表示是禁毒大队的案件,禁毒大队自然会处理,没有再作出任何指示,使得庞某周某等人因此长时间没有被公安机关立案查处或追究法律责任。该案直到2018年9月18日才被立案查处。
2020年12月8日,黄某因涉嫌犯受贿罪被B县监察委员会留置;2021年2月3日,因涉嫌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被B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黄某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二、被告人黄某退出的受贿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一万三千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对被告人黄某未退的受贿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三十一万九千元继续追缴,没收上缴国库。
【律师解读】
本案的焦点在于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徇私枉法罪的区分。《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徇私枉法罪的区别主要是以下三个方面:首先,犯罪的主体不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主体内涵更加广泛,其主体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徇私枉法罪的主体则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其次,主观方面也有所不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主观上是保护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徇私枉法罪的主观方面既有可能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其应当受到的处罚,也有可能是栽赃陷害,让其受到不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最后,客观方面也有所不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般是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隐瞒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作伪证、纵容犯罪等,但是徇私枉法罪的客观方面一般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司法追究,或者让无罪的人通过栽赃陷害而承担不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2007年至2017年间,黄某担任甲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先后分管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盘踞区域派出所以及治安管理大队等部门。在明知以庞某为首的犯罪组织多次故意实施妨害甲县公安局民警执法的行为可能涉嫌犯罪的情况下,没有依法履行职责,对该组织成员涉嫌的违法犯罪行为不予查处,对该组织及庞某等人予以包庇、纵容,致使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涉嫌犯罪后长期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以庞某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相关人员周某等人于2020年底被判处相应的刑罚,且已发生法律效力。
综上,法院根据黄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黄某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