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家析产协议约定免除养老义务,法院如何判决?
作者/李炎朋律师
【案情简介】
王某与钱某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三子,即王甲、王乙、王丙。2017年5月,王某与钱某将自己位于A市C区的拆迁房和存款进行了析产,同时在分家析产协议中约定:自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各自独立生活、相互无经济瓜葛。王某、钱某年老丧失劳动能力后,生活费自理,放弃向王甲、王乙、王丙索取赡养生活费的权利。
2022年7月,王某与钱某均已超过八十,仅凭目前收入无法维持生活。王某与钱某因此将三子诉至法院,要求王甲、王乙、王丙支付赡养费。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 一、被告王甲、王乙、王丙自2022年9月起每月各负担王某、钱某生活费1,000元; 二、原告王某、钱某自2022年9月起产生的医疗费由被告王甲、王乙、王丙各负担三分之一。 被告王乙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 A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人王乙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解读】
乌鸦有反哺之孝,羔羊有跪乳之情,做人更应饮水思源,“百善孝为先”。赡养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强制性的法定义务,该义务的履行不应附加任何条件,亦不因任何原因而免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经老人同意,符合法律规定的分工赡养是法律所允许的,但子女不能以放弃继承权、父母未尽到抚养义务或是在分家协议、赡养协议中曾约定免除赡养义务等为由拒绝履行应尽的赡养责任。尊老、敬老、爱老、助老是中华文化的传统美德,使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形成互相尊重、互相关爱、互相帮助的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家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