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环资案件审理
发布时间:2023-07-28 13:46:16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admin  点击:4875次

  本报北京7月27日电 (记者 孙航)为回应环境资源审判对专门性事实查明的特殊需求,最高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制定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环境资源案件审理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就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范围、在具体案件中的确定,以及合议庭组成、职责履行等问题予以规范,完善规则,统一法律适用。《规定》于7月27日对外发布。

  据介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环境资源案件审理,契合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体系建设的要求,对于丰富环境资源案件专门性事实查明方法,依法妥善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具有重要意义。

  此次发布的《规定》共16条,包括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范围,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的产生和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的合议庭组成,集中管辖和专门法院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的来源,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的职责履行等内容。

  《规定》明确了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范围。《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十五条规定,且案件事实涉及复杂专门性问题的,由不少于一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理。

  《规定》明确了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的资格,指出具有环境资源领域专门知识,在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社会组织等单位从业三年以上的人民陪审员,是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这既体现了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的专业性,同时也考虑到各地实际情况,妥当确定专业性的标准,确保实践中能够选任符合条件的人民陪审员。

  《规定》明确了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的合议庭组成。《规定》明确,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环境资源案件,需要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理的,组成不少于一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的三人合议庭;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且社会影响重大的环境资源刑事案件,以及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组成不少于一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的七人合议庭。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以及其他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环境资源案件,需要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理的,组成不少于一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的七人合议庭。

  此外,《规定》还明确了集中管辖法院、专门法院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的来源。《规定》指出,实行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在集中管辖区域内基层人民法院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专门法院可以在其所在地级市辖区或案件管辖区域内基层人民法院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对于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的职责履行,《规定》指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涉及专门性事实的调查,就证据保全和行为保全、司法鉴定相关事项提出意见,参加庭前会议、证据交换和勘验,参加修复方案及调解、和解协议审查等工作的,审判长应当进行重点指引和提示。《规定》指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可以参与监督生态环境修复、验收和修复效果评估等工作,这也彰显环境司法公众参与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