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与他人通奸,丈夫能否得到赔偿?
作者/高庆律师
【案情简介】
2019年,王某与刘某经人介绍结婚,2020年春节后王某外出经商。2020年10月,刘某在一次聚餐后,与朋友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2021年春节王某回家,发现妻子刘某已怀孕。王某认为妻子对自己不忠实,趁自己外出经商之机,与他人同居,造成怀孕。
经调解无效,王某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刘某支付损害赔偿费八万元。
【判决结果】
一、准予原告王某的离婚请求;
二、原告王某要求婚姻损害赔偿八万元的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解读】
一、为何准许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法院查明,刘某的怀孕确实是2020年10月的一次聚餐后,与朋友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所致。故调解无效后法院准许离婚。
二、为什么妻子与人“通奸”,丈夫却无法得到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刘某与他人在婚内发生的一次性行为虽在道德层面能够予以谴责,但在法律意义上并不构成“有配偶与他人同居”。依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构成同居行为除对象是婚外异性之外,并且还要求双方以夫妻名义对外,最重要的是要满足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王某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刘某与他人已经形成持续、稳定的同居生活,故法院不能支持王某要求刘某支付损害赔偿费八万元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