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户骑共享单车,物业拦截是否构成侵权?
作者/袁方臣律师
【案情简介】
常某甲系某市S小区A幢B室房屋所有人,该房屋自2014年1月15日起由其父原常某实际居住使用。2022年4月4日、11日,常某骑共享单车欲进入S小区,在门口遭到物业工作人员的阻拦。
常某称:物业禁止常某骑共享单车进入小区,严重侵犯了常某的正当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物业停止侵权、排除妨碍、消除影响,允许常某骑共享单车进入S小区。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常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读】
本案争议点为:将共享单车骑入小区是否为小区住户的合法权益。
经查明,2021年10月10日,甲方某市S小区业主委员会与乙方物业签订《物业管理托管合同》约定: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的授权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要求业主及物业使用人配合乙方合理、合法的管理服务行为;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规约》和物业管理制度的行为,有权根据情节轻重,采取劝阻、制止、向主管部门举报等措施。2021年11月16日,甲方成员、乙方代表等在S社区召开物业管理会议,作出《物业管理会议纪要》,要求物业:做好小区非机动车辆管理,不要让共享单车进入小区,小区内乱停乱放的自行车及时清理摆放有序。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某市S业主委员会以《物业管理会议纪要》,通过书面形式明确“请物业公司不要让共享单车进入小区”,作出了自治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常某甲和其父常某有义务遵守该决定。
其次,某市交通运输局、某市公安局、某市城市管理局印发的《关于引导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意见(试行)》:“用户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等法律法规规定及服务协议约定”。常某应当将共享单车“停放在路边公共停车处”。常某在庭审中自述将共享单车骑进小区,“停在我楼栋门口一棵树下”,实际是一种不规范的使用、停放行为。
最后,虽然租赁、骑行共享单车是常某的合法权利,但将共享单车骑入S小区则违背了小区的管理规约,突破了共享单车有序运营的规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因此,常某将共享单车骑入S小区并非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