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刘洋 通讯员 温祺)三五好友相约嘉陵江边消暑游泳,却奈何江水无情夺走一人生命,死者家属难以接受,将同游者告上法庭。近日,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在群体性体育运动中产生的生命权纠纷,一审判决该案适用自甘风险原则,参与人已尽到救济义务不构成侵权,受害者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损害后果。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2022年6月22日,王某与其同住的张某甲、张某乙、李某相约前往重庆市沙坪坝区中渡口码头嘉陵江水域游泳。到达江边后,李某因不会游泳而待在江边浅滩处玩水,其余三人未携带防护用品下水游泳。17时14分许,王某游至江水较深处时发生溺水,张某甲发现后立即游至王某身旁施救,张某乙发现后向周围群众呼救并投掷救生圈,但均未能将王某救起,王某最终被江水冲走,张某甲、张某乙、李某随即报警,但为时已晚。6天后王某的尸体在下游码头被发现。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在游泳过程中溺水身亡,并非其他三人实施侵权行为所致。四人作为成年人应当知道自然河道并非专业游泳场所,在其中游泳具有较高的危险性。王某在明知野外游泳具有一定风险的情况下,仍甘冒危险下水游泳,使自己置于危险境地导致意外溺亡,其主观上符合过于自信的过失,由此产生的风险和损害后果应由王某自行承担。张某甲、张某乙、李某三人在发现王某溺水后,立即采取下水施救、向周围群众呼救求助、报警等方式予以积极救助,虽最终未能救援成功,但也实施了与其各自能力相适应的救助行为。综上所述,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