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声音美化变现课程,为何判决退培训费?
作者/侯蒙莎律师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间,某公司旗下“某课堂”主播“小芳”在直播过程中进行了如下宣传:小芳老师特别公益班只有120个名额,正常学费7360元,小芳老师助学金4780元,只有120份,减免后学费2580元。宣传接受声音培训后即可获得“声音变现”的就业机会。朱某看到直播间推销后购买该课程。
朱某交纳2580元后,听取了全部课程。课程主要为录播课程,共42节。直播课程15节,每周一节一对一辅导课。赠课52节,均为录播课。
某公司向朱某颁发《受聘书》载明:朱某同学,鉴于你完成“声音美化变现进阶课全部学习”特聘你为某学堂声音教练。某声音内部兼职,内容:广告配音,价格20元/条,时长2分钟;内容:旁白和角色,价格70元/小时。但某公司一直未向朱某提供兼职机会。
朱某认为某公司未向其提供兼职机会,未保证获取稳定收益,向某公司申请退款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一、被告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退还原告朱某培训费2000元; 二、驳回原告朱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朱某交纳教育培训费,某公司提供课程培训,双方形成教育培训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依约履行。
综观本案,某公司义务有二:一是提供课程培训服务,提高学员能力水平;二是向学员提供就业机会,保证学员获取稳定收益。而朱某签署合同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课程学习,获取就业机会,改善基本生活,但某公司仅履行了提供课程培训的义务,未向朱某提供就业机会,致朱某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双方教育培训合同应予解除。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某公司瑕疵履行了课程培训义务,朱某亦听取了全部课程,法院依据公平原则,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及某公司过错程度,酌定某公司退款2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接受服务,惩罚性赔偿主要指经营者制假售假等行为,而本案中朱某主要合同目的在于获取就业机会,赚取薪资,不属于为生活消费接受服务,某公司招生主播在直播过程中承诺的事项属于合同义务的确定及履行问题,故本案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惩罚性赔偿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