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退休年龄,是否可以认定工伤?
作者/谢雯律师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9日,王某入职某保洁公司,担任保洁员,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工资均是由保洁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形式支付。
2022年12月25日,王某在单位宿舍高空坠亡。
事发后,保洁公司拒绝工伤赔偿。理由为:1、事发时王某在被派遣的单位住宿,且为周日,未安排其工作;2、王某入职时已超过50周岁退休年龄,无法购买工伤保险;3、双方之间是劳务关系并非劳动关系,不适用工伤赔偿的规定;4、王某从自己宿舍窗户高空坠亡系其自杀,公司不承担责任。
王某家属委托谢雯律师代理维权。
【处理结果】
北京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王某同志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 【律师解读】
一、本案应该通过什么案由来维权才能使家属利益最大化?
本律师刚了解到这个案子时,根据家属提供的证据和描述判断出,家属可以通过两种途径进行维权,第一是通过生命权纠纷或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解决,第二是通过认定工伤来解决。
第一种途径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该途径的难点在于如何证明侵权人以及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因事故发生在医院(用工单位),王某是从自己住的四楼宿舍窗户坠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因此,如果通过人身损害赔偿,很可能最终因为证据不足而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或者虽得到支持但是因对方过错比例较低、王某自身也可能存在过错等原因而得到的赔偿很少。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因此,如果医院的侵权责任比例较低,那么保洁公司支付的补偿金就更低了。故第一种途径在本案中显然不适合。
第二种途径的法律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但是该途径的难点在于如何证明王某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以及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另外还得明确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工伤。关于超龄农民工认定工伤的问题最高院曾经有两个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3号)中明确: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 《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根据上述规定,王某只要符合条件即使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也是可以被认定工伤的。因此,律师建议当事人家属选择工伤认定的途径来维权。但是该途径在取证过程中存在重重困难和几经波折。
二、本案需要哪些证据以及如何取证?
如上面提到的最高院两个《答复》,如果想适用该规定,前提条件是王某必须是农民。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2014〕25号)第(九)条规定: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后,部分地区统一居民户口性质,统称为“居民家庭户口”,不再分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因此,从户口本中已经很难区分户口性质。那么如何进一步证明王某属于农民是关键所在。我们去其村委会开具了相关证明,证明王某家中有承包地,其夫妻在家务农,后来王某外出务工,属于该村农民。另外,我们还去了当地社保局调查了王某未在当地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证明。因此,王某作为进城务工的农民工身份可以确定。
关于工伤三要素的证据问题,我们经过多方走访,取证经历了重重困难和阻挠。由于该医院是部队医院,不方便取证,院方也不配合证明。因当时事发没有监控录像直拍王某坠落的过程,我们又去公安机关想调取警方的调查材料,却被告知只能公对公调取。无奈,只好找其他线索。
当时在医院工作的另一名同事已经在事发后离职,也不愿意透漏太多。但是经过律师的盘问,说话间已经可以证明事发当日,王某是从五楼拆完隔离人员的床单、被罩换下来清洗,虽然王某是从宿舍的窗外坠落,但是王某住宿的地点就在洗衣房内,可以证明王某事发时是在工作时间且在工作场所因工作的原因发生事故伤害。
另外,从王某生前手机中的聊天记录、工作照片和视频中可以判断擦玻璃属于王某的一项工作内容,而且王某是一个性格开朗、爱唱歌、善交际的人,事发前几天还让朋友为其另找工作,还嘱咐他人阳后不要洗澡、洗头,称自己都一直没敢洗头,并且王某在事发前还让其儿子买牛奶给自己喝。种种迹象表明王某很珍惜自己的身体健康,并没有轻生的一丝先兆,因此可以排除自杀的可能性。
本案经过九个月的努力,终于告一段落,能认定工伤,不但让逝者得以安息,也是给逝者家属的一个交代。
三、认定因工死亡后,家属可向谁主张赔偿责任?一般可以获得哪些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因此,是否参加工伤保险只是关系到劳动者工伤待遇支付主体的问题,并非认定工伤的前提条件。因此,家属可向保洁公司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