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二手车发现被调表,是否可以主张赔偿?
发布时间:2023-10-08 02:24:17  来源:盈科律师一日一法  作者:岳广琛  点击:5341次

购买二手车发现被调表,是否可以主张赔偿?

作者/岳广琛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3日,姚某因工作需要欲购买一辆汽车,通过第三人郝某介绍得知贾某出售符合其需求的汽车。郝某在微信中向姚某发送车辆照片,含外观、内饰、表盘等,表盘中显示公里数为4万余公里。2021年6月4日,贾某(甲方)与姚某(乙方)签订了《车辆转让协议》,约定甲方于2021年6月4日将奔驰车转让给乙方。经双方商定该车转让价格为216,000元。甲方保证该车辆来源正当、合法、随车的全部证件手续齐全、真实、有效,并在有关车辆部门中备有档案。甲方保证该车辆无经济债务纠纷,无法院查封,保证该车辆可以过户转籍,否则甲方退回全部车款及相关费用给乙方。如经查实该车辆在交通车管部门档案不正规、不合法,不齐全等,甲方将退还所有购车款给乙方,并赔偿乙方的所有经济损失,由此产生的后果甲方负全部责任。交车随车证件有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购置证、保险单、购车发票、车钥匙、随车工具。备注:此车状态正常非盗抢,必须过户,保证无重大事故,无水泡,无火烧,买方已确认车况且自愿购买此车,保证发动机变速箱正常。发动机变速箱保一年。

2021年6月4日,姚某通过微信向贾某支付定金6,000元,2021年6月9日通过银行及微信转账向贾某转账160,000元,通过支付宝账户向郝某转账50,000元。

姚某接收车辆后,发现车辆被调表里程数有偏差,协商无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

一、撤销原告姚某与被告贾某于2021年6月4日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

二、被告贾某向原告姚某退还购车款216,000元,原告姚某向被告贾某退还已交付的奔驰小型轿车一辆,如涉及车辆过户问题,相关费用由贾某负担。

三、被告贾某向原告姚某支付赔偿款432,000元。

四、驳回姚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贾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解读】

一、贾某是否具有经营者身份并实施了经营行为?

贾某曾自述其存在经营车辆买卖并赚取利差的事实,在2021年4月购买并转移登记案涉车辆至魏某名下后,间隔仅两个月就将该车出售给姚某。结合贾某与姚某关于回购车辆的聊天记录等事实,贾某将登记在魏某名下的案涉车辆出售给姚某的行为系以经营者身份实施经营行为,应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约束。

二、贾某出售案涉车辆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构成欺诈行为应符合以下要件:一是行为人须有欺诈的故意。二是行为人须有欺诈的行为,可以是故意虚构虚假事实也可以是故意隐瞒应当告知的真实情况。三是受欺诈人因行为人的欺诈行为陷入错误判断。四是受欺诈人基于错误判断作出意思表示。

案涉交易系二手机动车销售,贾某为销售方,作为买卖合同的出卖人,负有将涉案车辆的真实情况告知买受人的义务。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贾某将车辆的行驶公里数告知姚某,反是贾某自述其未向姚某介绍车况,系经郝某将车辆出售给姚某。根据姚某提供的通话录音,郝某针对姚某所提出的问题,明确认可其曾向姚某告知车辆行驶里程四万多公里,并进一步称此信息来源于出卖人。2020年12月26日即双方交易车辆前的保养记录显示行驶公里已达14万余公里,综合本案姚某提交的双方缔约前后的沟通记录等其他证据,法院认定贾某至少存在隐瞒涉案车辆真实车况的行为,具有事实依据。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2020年12月26日,车辆保养时,行驶里程为140,785km。2022年3月10日,该车的行驶里程为61,526km,据此可以认定,车辆总行驶里程数据被人为修改。贾某自述其经郝某介绍将该车出售给姚某,当时已告知郝某车辆里程数为14万多公里;贾某向姚某卖车前在其朋友圈曾发布的同款白色奔驰车公里数显示为四万多公里,姚某与郝某微信聊天记录及通话录音显示,郝某向姚某介绍涉案车辆里程数为四万多公里。

根据上述事实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可以认定涉案车辆行驶总里程数为贾某进行了修改。贾某在客观上存在隐瞒涉案车辆真实情况的行为,二手车车辆行驶里程数系买车人决定是否购买车辆的重要因素,贾某隐瞒车辆实际行驶里程数足以对姚某最终作出购买涉案车辆的决定的行为造成误导,因此应当认定贾某的行为已构成欺诈。故姚某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车辆转让协议》被撤销后,贾某应当退还购车款216,000元,姚某应当退还涉案车辆。

三、贾某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贾某的欺诈行为损害了姚某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故贾某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因二手车车辆的特殊性,考虑我国二手车市场交易体制、交易环境、交易模式的现状,二手车车辆的合法性信息、维修信息、事故记录信息等缺乏公开透明,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在二手车的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均应履行各自的审慎义务。买受者在选购二手车签订合同支付价款前应就其足以影响购买意向的车辆信息主动向销售者询问核实,并对车辆进行全面查询检验。当事人陈述及双方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可知姚某在购买涉案车辆时并未对涉案车辆的真实情况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其自身存在一定过错,故法院酌定贾某给予姚某二倍购买商品价款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