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场安检查出电子点烟器,罚款是否合法?
作者/高庆律师
【案情简介】
2019年6月26日,在某市国际机场国内出发安检二区通道内,王某将一个黑色电子点烟器放在钱包中,欲通过安检乘坐飞机前往上海。安检工作人员发现后,将王某送至某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直属分局候机楼派出所。候机楼派出所受案后,对报警的安检工作人员及王某进行了调查询问。
2019年6月26日,候机楼派出所向王某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王某签字确认其不提出陈述和申辩。同日,某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直属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王某携带、交运禁运物品的违法行为成立,决定给予王某罚款 1000 元的行政处罚,并收缴电子点烟器一个。
王某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某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某省人民政府受理王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后,经审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王某不服某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直属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某省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
一、撤销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撤销涉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某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直属分局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一、撤销一审判决;
二、驳回被上诉人王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读】
《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比例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选择成本相对最小的执法手段,选择对行政相对人侵害最小的方式,从而使行政执法的成本与执法收益相一致。
行政比例原则是一个概括性的概念,核心思想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不仅是要达到行政目的,还要尽量避免给行政相对人及社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来考虑此原则:
第一,手段与目的的适当性,即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手段能够实现行政目的,或是起码是有助于实现行政目的的;
第二,行政行为必须是必要的,即在实施行政行为的同时,需要保护相对人的利益,在必要的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
第三,行政行为必须着眼于整个社会考虑成本与效益,任何导致法益相对不均衡的的行政行为都是违反比例原则的。
本案中,王某作为具有航空经历的成年人,对电子点烟器存在足够的辨识能力与注意义务,且机场设有醒目的警示标识,足以判断王某在安检区未主动出示点烟器的行为存在隐蔽点烟器的主观故意。行政机关对王某作出的处罚合法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