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前提出解约,是否承担违约金?
作者/林玲律师
【案情简介】
2019年9月1日,A公司(甲方,客户)与B公司(乙方,顺丰)签订《仓储服务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提供仓储服务,仓储地点为武汉市东西湖区某仓库,建筑面积3797平方米。乙方按仓储面积1元/平方米/天(含税)收取仓储服务费,半年为结算周期。甲方未按约付费应按日5‰支付逾期违约金。任何一方单方提前解约的,应当负担180天的仓储服务费作为违约金。合同2019年9月1日起至2020年8月31日止。A公司向B公司支付了2019日9月1日起至2020年2月29日的仓储服务费691,054元及履约保证金113,910元,合计804,964元。
2020年1月21日,A公司向B公司电子邮件发送解约申请,并注明退租日是2021年3月1日,希望B公司予以确认回复。B公司未回复。
2020年1月24日湖北省新冠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出通告,启动湖北省突发事件I级响应。2020年2月14日A公司向B公司发送电子邮件,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1、免除2021年1月24日开始至疫情解除期间的仓储服务费,暂停支付原合同项下的仓储仓储费至不可抗力的情形消失;2、自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2月29日已支付的仓储服务费将用于抵扣疫情解除后相应时间的仓储服务费。
2020年3月20日,B公司作出《逾期催款函》要求支付半年租金并承担违约责任。2020年3月24日,A公司向B公司作出《解约通知函》,通知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正式通知B公司终止合同,合同自2020年4月30日起正式解除。
2020年4月20日,武汉市东西湖区新冠肺炎防控指挥部作出《复工备案通知书》,同意包括A公司在内的8家企业复工复产。2020年5月18日,双方工作人员完成退租交接并签署了《仓库交接单》。
2020年6月18日,A公司因在新冠疫情期间及时报送抗疫保供一线重要信息,在保防疫供应,保民生商品价格稳定,保物流配送高效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收到政府有关部门的《感谢信》。
2020年8月,B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仓储服务合同》,并要求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A公司提出反诉,请求B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等。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
一、《仓储服务合同》于2020年5月18日解除;
二、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标准酌定113910元(一个月租金标准),A公司向B公司支付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5月18日仓储服务费(已付113910元作为违约金抵扣后)应继续支付299963元;
三、驳回B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A公司其他反诉请求。
A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判决:
一、维持一审判决第3项、第4项;
二、撤销一审判决第1项、第2项;
三、确认《仓储服务合同》于2020年4月30日解除;
四、A公司向B公司支付2020年1月23日至2020年4月30日期间80%仓储服务费(抵扣2020年1月23日至2020年2月29日已付费)应继续支付129857.4元;
五、B公司退还A公司履约保证金113910元。
B公司不服二审判决,提出再审。
再审裁定:
驳回B公司的再审申请。
【律师解读】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或不能克服的客观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火灾、爆炸、雷电、地震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基础电信运营商网络出现严重电力或网络故障动乱、政府行为、国家政策的突然变动和罢工等。
林玲律师作为本案A公司的法律顾问,在争议发生时进行了及时指导,诉讼期间确认诉讼策略,实现公司权益得到最大保护。
一、A公司不可抗力发生前提出解约申请,是否构成违约?
2020年1月21日A公司虽向B公司发出解约申请,但因租金已支付至2020年2月29日,且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前也没有事实解约,故A公司不构成违约。
二、A公司在不可抗力期间仍具有经营行为,可否以不可抗力为由无责解约?
A公司虽然在不可抗力期间有经营行为,但在湖北进行疫情防控期间,其生产、经营性活动必然受到影响,《感谢信》无法证明A公司处于正常经营状态。因此,不可抗力期间提出解除合同请求具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故解约日期以A公司发出的解约通知中载明的2020年4月30日为解约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