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出轨为情杀害亲生子女,法律如何处罚?
作者/庞立旺律师
【案情简介】
2017年8月,张某与陈某结婚后先后生下女儿张某甲(殁年2岁)、儿子张某乙(殁年1岁)。
2019年4月左右,张某向陈某提出离婚,同时隐瞒自己已婚有子的事实追求网友叶某。2019年8月,张某与叶某私下建立恋爱关系。后叶某得知张某已婚有子,仍继续与张某交往。
2020年2月,张某与陈某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张某甲归陈某抚养,张某乙在六岁前归张某抚养,六岁后由陈某抚养。叶某多次向张某表示自己及父母不能接受张某有小孩,两人多次共谋,商定采用制造意外高坠的方式杀害张某甲、张某乙。
2020年6月,叶某多次通过微信催促张某作案。2020年10月,张某、叶某商定以给张某甲买衣服为由,将张某甲接至张某家中伺机作案。10月25日,张某让其母亲联系陈某将张某甲接到自己租住的家中,后因陈某一直在场而未能作案。同年11月1日,张某再次让陈某将张某甲带至家中并留宿。次日15时30分许,张某趁家中无其他人,将正在次卧玩耍的张某甲、张某乙一起从次卧飘窗处扔到楼下,致张某甲当场死亡,张某乙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公诉机关提起公诉,指控张某、叶某共同故意杀人,致二人死亡,依法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 判决被告人张某、叶某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张某、叶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裁决: 驳回上诉人张某、叶某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解读】
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之规定,判处此二人死刑立即执行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是符合《刑法》第五条确立的“罪责刑相适应”的定罪量刑原则的。
张某、叶某的行为突破了人伦底线、道德底线、法律底线,严重背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且两人作案动机特别卑劣,主观恶性极深,作案手段特别残忍,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
二人均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是考虑到叶某与张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相当。体现在:张某直接实施杀人行为,叶某在决定杀害两名儿童、采用制造意外高坠方式作案、催促逼迫张某实施杀人、追求被害儿童死亡等方面更为积极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