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省政府、市政府撤销安置补偿方案,为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发布时间:2024-02-10 21:25:56  来源:盈科律师一日一法  作者:温奕昕  点击:1287次

诉省政府、市政府撤销安置补偿方案,为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作者/温奕昕律师

【案情简介】

2018年11月30日,A市政府作出《关于某村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方案的批复》(以下简称“《补偿方案批复》”),同意A市国土资源局报送的《某村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方案》,请公布并组织实施。该方案包括征地房屋补偿范围,房屋征收机构为A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征地房屋补偿单位为A市某街道办事处,征地房屋补偿时间,征地房屋补偿主要原则,征地房屋补偿规定及其他事项。王某等10名村民对补偿方案不服,向省政府提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之后,王某等10名村民以《补偿方案批复》程序违法、补偿标准过低等理由对《补偿方案批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

【判决结果】

驳回王某等10名原告诉讼请求。

【律师解读】

第一, 原告起诉省人民政府符合法律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第二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本案中省人民政府复议维持A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关于某村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方案》,同时省人民政府在复议中并没有对现场勘察,未严格履行法定复议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被告未召开听证会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原告起诉省人民政府符合法律规定。

第二,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超期,程序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本案行政复议中省人民政府是在2018年12月13日正式立案受理,被告省政府于2019年6月26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属严重超期。本次行政复议历时六个月,中途延长也未经过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中止复议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行政复议程序违法。

第三,房屋补偿方案过低,违反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2005)行他字第5号)规定:“行政机关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之后,被征用土地上的原农村居民对房屋仍享有所有权,房屋所在地已被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应当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对房屋所有权人予以补偿安置。”本案原告所在的土地已经纳入城市规划区,因此,应当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以国有土地的标准和程序进行补偿,然而被告作出的房屋补偿方案未按照国有土地补偿标准补偿。

第四,房屋补偿方案未听取被征地村民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3款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本案中房屋补偿方案未告知,也未听取被征地村民意见,也未举行听证会。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认为,鉴于本案诉讼之时,涉案征收项目涉及的1355户被征收人除10户外,其余均已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获得了补偿安置,而相关的法律规定补偿方案召开听证会的规定,也是基于保障被征收人及时得到补偿,征收利益不被侵害。基于案涉项目绝大多数被征收人已得到补偿安置,故10名原告要求撤销《补偿方案批复》理由不能成立,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